工傷去哪個部門提交材料
工傷提交材料應前往當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報告工傷事故
當員工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或職業病,應首先向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報告。單位應做好現場記錄,并立即組織救治傷員,確保受傷員工的生命安全。
二、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單位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應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詳細填寫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受傷員工的身份證明和勞動合同;
3.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病歷資料及相關的醫療費用票據;
4.工傷事故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
5.其他與工傷認定有關的材料。
三、等待工傷認定結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會組織專家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果,會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明確是否認定為工傷。
四、享受工傷待遇
如果認定為工傷,受傷員工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用報銷、工傷津貼、傷殘補助金等。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
綜上所述:
工傷提交材料應前往當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事故發生后,員工需及時向單位報告,并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相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申請時需準備相關證明材料,等待認定結果后,如認定為工傷,員工將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應向何處報警
如貴單位遇到工傷事故,請立即致電、發送傳真或通過網絡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傷者受傷后,貴單位需及時展開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手續,即最遲在事故發生后第三天以電話、傳真及互聯網等方式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對于因突發疾病導致傷員死亡的情況,應在患者去世后48小時內完成備案。
完成事故申報后,貴單位相關人員需攜帶《工傷事故備案表》原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傳真件或復印件,并根據傷情選擇合適的醫療機構治療。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尋求何種部門的協助處理
工傷者應向所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領賠償金。
在事故發生或傷員診斷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在30天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延長需求可申請延期。
若用人單位未主動提出,受傷員工及其直系親屬也有權提出申請,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醫治期間的所有費用。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以下資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3)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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