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醫療期工資待遇計算如下:一、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 非因工負傷 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二、長期 病假工資計算 《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里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職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職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的時限。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終止勞動關系 ,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 解除勞動關系 ,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 被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一般工傷期間工資發發放是按照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你公司不應該扣除的補貼的.這是違犯的,住院期間的生活費是按你公司出差費用的70%進行報銷.關于工傷后評殘,你在出院后到勞動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如能評上傷殘級別,公司才能發放一次性經濟賠償的.如不能評上,當然公司不能補償了.你可以先評一下,反正評上了評殘費用由公司承擔的.像你在工傷期間,公司是不能以其它理由或者是合同到期辭退你的,如果公司這樣做,是嚴重違法的.工傷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合同到期,如果企業不愿意續簽,也要等你工傷好了再說.現在你治好了病,原公司也不能以其它理由辭退你的,不過如果你因發生工作不適應原來的工作,工作會另行安排其它輕松一點的工作給你的,像你這種情況,公司等給你治好病后,企業不愿意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并且要支付你的經濟賠償金.
法律客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資則根據國內相關規定進行確認,“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均屬于工資總額范圍之內,結合張先生所說,崗位工資、井補、安全績效獎金屬于工資總額范圍內,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對于浮動性質的工資,單位可以參照職工正常勞動所得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若職工對于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屆時可以向工會組織申請調解。《工傷保險條例》對工作的待遇問題作了非常規范的規定,現將有關條款摘錄如下,其中第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以上條款規定的,還不是工傷待遇的全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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