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協(xié)議書有法律保護嗎
一、私了的協(xié)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反悔有前提。
《私了協(xié)議》經(jīng)過雙方簽字或者實際履行后,依照法律,一方可以要求變更,但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工傷發(fā)生后,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xié)議是無效的,可以推翻;
2、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并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那么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xié)議是有效的,不能推翻;
3、法律是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糾紛(包括工傷糾紛)協(xié)商調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許協(xié)商調解是因為這種協(xié)商既體現(xiàn)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又節(jié)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訴訟的成本,節(jié)約了社會資源,對社會的進步發(fā)展是有利的。
也就說,沒有報工傷而直接私了的,協(xié)議可以推翻。
二、法律依據(jù):
1、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工傷私了協(xié)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在還沒有認定工傷的時候當事人依法簽訂工傷私了協(xié)議的,該協(xié)議有法律效應。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工傷私了協(xié)議的性質屬于合同,而合同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內容、主體等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就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shù)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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