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曠工幾天可以無條件辭退
法律主觀:
職工 無正當理由 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公司可開除。 1、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 2、《 勞動合同法 》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3、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 終止勞動關系 的一種處理方式。 4、除名的條件是,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經批評教育無效,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法律客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勞動法關于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關于員工曠工后的辭退處理規定,員工曠工后不確定公司的處理的,可以按以上規定做個判斷。
曠工員工被辭退是否有補償金?
曠工員工被辭退是沒有補償金的,這種情況屬于員工過失,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幾種情況,如果員工沒有錯,公司無故辭退的,應當給員工經濟補償。
一、曠工員工被辭退是否有補償金? 勞動者因曠工等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曠工被辭退的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公司可以依法辭退職工的情形當中就包括嚴重的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而在任何一家都絕對不允許職工有權利曠工的這種做法的。 作為企業來講應該有比較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及離職管理制度(內容合法、制定民主、經培訓或公示告知),該員工在未向公司請假及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不來上班就應當算曠工,連續曠工幾天構成嚴重違反規定的,是可以辭退的。 故只要收集其嚴重違法的證據,予以辭退就可,但應通知工會,并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書通過郵寄掛號信及電郵的方式發送到其居住地地址。二、公司辭退員工的情況有哪些?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員工無故曠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是員工過錯,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提前通知,將其辭退,結清工資即可,不用給補償金。當然,這種情況下辭退公司必須舉證員工有違反規定并且情況嚴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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