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于2021年1月26日在農業農村部2021年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5年1月19日發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同時廢止。
一、農村土地新規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可以把土地經營權出租、入股或者用其他方式流轉給他人,收取租金、股權分紅等收益。第三百四十條又明確了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
在土地經營權流轉中,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地性質;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必須簽訂流轉合同;流轉最好到登記機構進行登記;遇到糾紛可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關于農村的土地發生一些糾紛的話,那么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行的關于土地的糾紛問題進行協商,然后達成和解協議的,如果實在解決不了的話,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還可以進行仲裁或者是訴訟。
二、農村土地有哪些特征
(一)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宅制。即每戶農村村民只能在一個地方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國地域遼闊,人們的生活習慣和自然環境差異很大,各地對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對宅基地的面積也相差較大,無法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
(二)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只能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的土地。
(三)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要公開、公平和公正。
三、農村土地是否可通過遺囑繼承?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故不能繼承,而且只有本村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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