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如何處理公房歸屬問題?
法院在處理公房承租權歸屬時,原則上可以從以下幾點把握:
1、照顧撫養子女一方。
夫妻離婚,最受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房子判給帶孩子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身體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身心殘疾好理解,也應當照顧。不過,“生活困難”就很難界定了。以什么標準進行對比,主要應當就雙方收入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參考其他因素酌情考慮。
4、照顧無過錯一方。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單位的意見。
二、夫妻離婚房產怎么分?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后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三、處理公房歸屬的特別規定是什么?
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的;
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屋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做出補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房屋是通過贈予的方式獲得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一方,離婚時不需要進行分割。在結婚之前購買的房屋,交納了首付,結婚之后共同償還貸款,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需要進行分割。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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