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公有住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1、建造人不同:
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
2、住宅產權歸屬人不同: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
商品房未出售前,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所有。商品房未出售后,住宅的產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私人所有。
3、性質不同:
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有住房是有公益性質的民生項目。商品房純粹是以營利為目的。
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繼承。公有住房為共有財產,不是公民私有財產,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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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雖然隨著這些年房改的實施,從數量上看已經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還是有相當數量的此類房屋還沒有實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為數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這類公房權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該司法解釋認為,在以下九種情況中夫妻雙方均有權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從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兩個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于婚前財產婚后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抵觸,應當歸于無效。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后,經過雙方的意愿后是可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那么在婚后雙方的收入也都屬于婚后共同財產,一方在處置共同財產時也需要征求對方的同意,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法律客觀: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該房的承租權,離婚時承租權由該方繼續享有。2、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婚前一方已經取得公房的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于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即這一情況下,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下,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另一方按照婚后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后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基于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5、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夫妻共同財產。6、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其實,在現實中,還可能存在其他類似的情況。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變為了那棟房屋的承租權;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因拆遷變為貨幣;或者其他財產形態,在這些情況下,只要后一種財產形態的形成是基于原來存在的承租權,則后一形態之下的財產,無論是承租權,或者是貨幣,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應該歸夫妻一方享有。7、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給法院以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如果將公房承租權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當后果時,可以運用這一條款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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