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超售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各航空公司超售補償規定不一。從國內航空來看,南航、東航、國航、首航未給出詳細細則,但都會給予一定形式的補償。四川航空、春秋航空、深圳航空、廈門航空有具體超售補償細則,但各家航企的補償標準不一。川航在其有關超售致旅客的公開信中規定,一旦超售,旅客除免費退票外還可獲得300元補償;若旅客改簽后續航班也可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300至800元不等;在改簽的后續航班等待時間在2-4小時的,將免費提供賓館休息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在機場滯留幾小時航空公司應賠償
在航班延誤后,航空公司應承擔的責任需明確,前提是延誤確實造成了損失,而旅客需舉證證明此損失。
損失賠償并非無上限,而是存在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根據《民航法》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由民航總局制定,但該法律文件尚未出臺,實踐中執行的是1993年國務院修訂發布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
1999年的《蒙特利爾公約》對延誤造成的損失設定了最高賠償額,為4150特別提款權。然而,對于因延誤錯過商機而要求賠償的情況,《合同法》指出,損失賠償應限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能預見的損失。
非航空公司原因導致的延誤,如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即便在這種情形下,航空公司仍需履行告知和補救義務。
國外對于航班延誤的規定多為航空承運人協會的自愿承諾,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別承諾。多數航空公司運輸總條件中僅規定在延誤后提供食宿、交通和通訊等服務。
機票超售導致的延誤,美國和歐盟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美國《聯邦條例法典》要求承運人在值機柜臺張貼“航班超售通知”,并附在機票上或單獨印制。拒絕登機的旅客有權獲得賠償,但若旅客未遵守值機規則則例外。
被拒載的旅客如能乘坐預計到達時間比原航班晚一到兩個小時的替代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航空公司可不必賠償;若替代交通安排預計到達時間晚于兩小時(國際航班為四小時),或無法安排替代交通,則賠償翻倍。
旅客自行安排交通時,可按非自愿退票的規定退回機票款。
飛機故障取消航班賠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屬于航空公司原因如運力調配、機械故障可以要求補償。目前國內航空公司延誤補償標準為:延誤4-8小時補償100元;延誤8小時以上補償200元。補償是航空公司對于航班延誤表示的歉意,屬于贈與行為,不同于賠償,賠償是需要標的的,需要法律法規支持,仲裁部門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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