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偵查辦案部門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并迅速針對受理的案件開展初查工作。如果是案情比較復雜等原因,公安機關需要較長時間開展初查工作。期間,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隨時告知。對于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交通不便的地區,送達通知書的期限可延長至15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分析:經過初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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