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如何認定 1、應這樣認定勞務分包合同的訴訟管轄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也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有哪些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 根據關于建筑施工企業(yè)從業(yè)資格的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yè)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yè)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 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fā)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一個分包合同中約定,由總包單位提供垂直運輸設備,但在具體施工時,總包單位只提供汽車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開挖過程中,垂直運輸設備對工期的影響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無法完成工期目標,但汽車吊也屬于垂直運輸設備,因此,很難認定總包單位違約。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guī)范、不具體。分包合同訂立的質量完全取決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或差異大時,則訂出的合同內容不全,權利義務不均衡。所有這些都在以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埋下伏筆。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施工企業(yè)在轉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處理呢,如果案件沒有訴訟到法院,或者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也沒有發(fā)現違法轉包問題,施工企業(yè)違法轉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業(yè),一旦產生爭議起訴到法院,法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4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咨詢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