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去哪個法院起訴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①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中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
兩種具體情形: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起訴當地政府要到什么法院
法律分析:起訴基層政府部門可以去基層人民法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的,要去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公民或者法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到其合法權益的時候,可以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寫好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去哪個法院起訴?
無錫市人事擋案長期交通局市航運公司船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主要是:關于是否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是指由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規定,下列情況屬于此類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級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訴審法院。它只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并對行政審判過程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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