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決的救濟途徑是什么?
行政裁決的救濟途徑是進行申訴或者是行政復議。
不服行政處罰裁決的救濟途徑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才覺得,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5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裁決的機關是什么?
行政裁決的機關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三、行政裁決的種類有什么?
(一)侵權糾紛
侵權糾紛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補償糾紛
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著眼于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涉及到補償的還有草原、水面、灘涂、土地征用的補償等。
(三)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存在于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損害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使其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賠償。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
(四)權屬糾紛
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涂、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并作出裁決。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
行政裁決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所作的處理,就是行政裁決。
(五)國有資產產權
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專利強制許可如《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可以進行行政裁決的機關是經過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的范圍包括了侵權糾紛;補償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權屬糾紛和侵害糾紛等幾種種類。
一、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怎么規定?
行政復議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開始計算。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在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行政復議結果有幾種?
一共有四種情況。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復議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對于行政復議的決定有以下4種情況,對于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的,可以維持原判。若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供具體證據的,視為其自動放棄本次行政復議。
一、行政仲裁可以復議或起訴嗎?
我國沒有行政仲裁制度,有行政裁決制度,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復議或起訴。
《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有哪些?
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法律的后果不同。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利的過程,對裁決不服仍可申請復議或起訴;而仲裁并非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的過程,對仲裁決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
3、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4、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
5、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一般的仲裁制度是用來處理民商糾紛的,此外我國建立的還有勞動仲裁制度,但并沒有行政仲裁制度,而行政仲裁跟行政裁決也完全不一樣。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裁決的裁決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仲裁主體是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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