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在具體的實踐中,行政主體不作為導致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破壞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阻礙了依法治國的發展進程,不利于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
網友咨詢:
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解答:
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2.行政機關依法具有特定的行政作為義務。行政主體的義務既有法定義務,也有非法定義務,但無論哪種義務,由于行政主體身份的特殊性,都屬于必須履行的行政義務。
3.行政機關在客觀上采取了不作為的方式,沒有或沒有全面履行作為義務。行政不作為違法是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需征得相對人的同意或認可,僅僅取決于行政機關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4.行政不作為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國家的合法權益。
律師補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2.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在我國行政訴訟體系中,對行政案件的判決形式主要有確認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撤銷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其中,適用于行政不作為案件的是確認違 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履行判決三種不同的判決形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原告舉證責任】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不作為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行政不作為應該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當然還有被通報批評,行政賠償等責任,對于行政主體承擔的責任還包括修正違法,重作行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一、行政不作為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有11種:1、宣布無效;2、撤銷違法;3、重作行為;4、修正違法;5、履行職責;6、承認錯誤、賠禮道歉;7、恢復名譽、消除影響;8、返還權益;9、恢復原狀;10、行政賠償;11、被通報批評。
二、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包括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等。
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后,借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
行政機關的職員,雖然其職權是比較大的,但是若是其并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個高權利的職位也會使得其不僅會被開除,并且其一定一會被要求陳述犯罪理由,對于故意犯罪的情形,也會被要求其支付罰金,通過被判處附加刑的處罰。
綜上所述,對于行政不作為還并沒有明確處罰的法律規定,要求行政主體應該承擔對應的錯誤的法律責任,更多的是被通報批評,然后進行行政賠償等等,對于行政不作為,都很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對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所以應當賠償。
對于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亂作為屬于失職嗎
法律分析: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是一種行政腐敗行為,行政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行政亂作為其實質就是目無法紀,就是自由主義、利己主義的膨脹。 具體到城管執法部門,有一個具體的案例很有典型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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