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被駁回的救濟途徑是什么?
行政訴訟被駁回的救濟途徑是,可以提起上訴,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訴訟被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三、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被駁回以后,在一審的判決或裁定書中標注清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不過,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提起上訴,二審的判決結果也有可能是駁回起訴,提起行政訴訟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駁回起訴時會告知當事人被駁回起訴的原因。
行政訴訟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怎么辦
1、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行政訴訟再審申請被駁回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或逾期對再審申請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就該事由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二、行政訴訟如何申請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違反法律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卷材料,自己進行審理;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接到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從速進行再審,并將再審結果上報上級人民法院。
3、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違反法律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4、 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行政案件再審駁回的話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行政訴訟再審申請被駁回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或逾期對再審申請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就該事由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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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駁回起訴上訴流程是什么?
提起上訴,首先要提交上訴狀,不能口頭起訴。上訴狀必須用鋼筆書寫,通常包括三個部分的內容:第一部分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如果是公民,應寫明該公民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應寫明該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果是其他組織,應當寫明該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第二部分是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第三部分是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準備好之后,要在法定上訴期內交給人民法院。
具體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申訴再審被駁回怎么辦?
1、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再審裁定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3、對二審判決申請檢察院抗訴
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抗訴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級人民法院。
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提交上訴起訴書。申請再審本駁回之后,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告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享有抗訴權,對于法院判決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可以提出抗訴。對于人民法院駁回再次申請的情況,可以選擇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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