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訴訟時效能中止,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對于行政訴訟的中止情況是可以按照民事訴訟中的相關規定來認定的,所以一方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情況是可以導致中止的。
一、 行政訴訟時效是否可以中止?
行政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二、《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行政訴訟時效中止的具體法律規定,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行政違法事項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按照行政時效中止的相關民事規定來進行適用。
一、行政案件檢察院抗訴中止執行嗎?
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抗訴期限是十日,一般是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內進行計算;如果是屬于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是抗訴的,那么對于存在的期限就為五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同。
檢察機關的抗訴分兩種:檢察機關直接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抗訴;另一種是應被害人的請求提起抗訴。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直接審查的上訴審的抗訴期限為10天,但刑訴法同時規定,被害人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后5日內提請檢察機關抗訴,檢察機關在接到被害人的請求后5日內決定是否抗訴。
行政訴訟如果所存在的判決有問題,那么對于檢察院是可以提出抗訴的請求,但前提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一般對于訴訟的抗訴期限為十日,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提出來,那么對于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就不能再改變。
二、檢察院抗訴申請需要什么材料?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申訴人為法人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并加蓋該法人或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復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后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后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訴。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為原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但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沒有期限限制。
在我國的行政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行政訴訟也是可以尋求救濟的,因為行政案件的當事人一般是我國的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比較大的,相對于行政機關來說,我國的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是比較弱小的,此時可以允許其尋求救濟。
一、行政訴訟審理的法定期限有多長
人民法院要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當然,對于具體的審理期限,實際中會受各種因素影響,一旦碰到延長期限的情況,那么審理期限也會加長,到時候等待的時間也會較長。
并且,關于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行政訴訟被依法判決后,原告對判決不滿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行政訴訟上訴的,需要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然,對于行政訴訟,其實許多規則是根據民事訴訟確定的,但是具體情況中又有些不同,但是,一旦提起行政訴訟了,不想繼續花費時間精力在訴訟上的話,對于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選擇調解。
二、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法》上的規定,行政相對人依法提起上訴的,可以在從提起之日起三個月內得到結果。當然,不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在判決書未生效之前可在規定時間內上訴,但是在判決書生效后,出現法定的情況的,還可以申請再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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