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中止的含義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期限內的最后六個月,由于法定情形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時,其訴訟期限的計算將暫時中止。
當法定情況消除后,自終止時效的原因為止,訴訟期限得以恢復正常計算。
行政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法律規定
:
一、關于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問題: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民事判決裁定、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商業仲裁裁決書、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應在文書生效后二年內提出(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逾期時,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喪失,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但是,實踐中,法律文書生效后,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如:權利人持有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視頻且取證方式不違法、義務人出具有承諾書、義務人在權利人追討債務的函件上簽字蓋章確認、有關部門調解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糾紛的書面證據,等等),只要每次主張權利之間間隔時間不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次日,起算申請執行的時效。
二、關于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問題:
同理,權利人只要舉證證明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訴訟中止的情形(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從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次日起算申請執行的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中止訴訟什么意思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一、中止訴訟的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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