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舉證期限是多久
在行政訴訟中,舉證期限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時間點,因為如果舉證期限一旦經過,那么當事人再舉出的證據就會失去它本來的效力,如果不能在相應時間點提供證據的話,還可以申請法院延期提供證據。那么行政訴訟舉證期限有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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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期限有多久
律師解答:
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限是十五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且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
律師補充: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下: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舉證由誰負責
行政訴訟的舉證應該由被告人進行舉證;民事訴訟舉證人應該由原告進行舉證。民事的舉證期限是不得少于三十天;行政的舉證期限是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
一、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舉證由誰負責
1、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種將舉證責任指向被告的規定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此處指的即是醫療,勞動糾紛等)。
2、行政訴訟
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
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1、民事訴訟法院在送達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中,法院將告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協議舉證期限的,可以達成協議,并經法院許可,協議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天。
2、行政訴訟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三、申請法院舉證的要求是什么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舉證都是有時間期限的,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會被默認自動放棄,沒有舉證,對方進行舉證的情況下,一般情況會進行敗。大家舉證的時候,盡量多準備一些證據,這樣勝算更大一些。
行政訴訟舉證期限
行政訴訟舉證期限一、行政訴訟舉證期限
1、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限是15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且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下: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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