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應當包含哪些方面的內容
行政不作為包含三方面內容。首先,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為義務,這是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應遵循的法律要求?;谔囟ǖ氖聦嵑蜅l件,行政主體需在程序上執(zhí)行一定的行政行為,這體現了法律對其職能的明確規(guī)范。
其次,行政主體以不作為的方式沒有履行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為義務。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論是法定期限還是合理期限,行政主體應當實施行為,而實際上未進行任何操作或雖有操作但未能達到法律期望的最終結果。這種行為的缺失,使得行政管理活動無法達到預期的效率與效果。
最后,行政主體的不作為狀態(tài)損害了行政法所保護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是公民的權益、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等。不作為行為不僅違反了行政主體的職責,也破壞了法律秩序,損害了行政法所旨在維護的社會公正與穩(wěn)定。
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形式
第一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逾期不復議。對于兩級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應當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因為復議機關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的默認和維持。如果允許相對人對復議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查后判決復議機關作為,復議機關可能作出要求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作為的決定,而不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決定。這就使得行政爭議的解決多了一個環(huán)節(jié)。
第二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復議決定維持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
第三種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申請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要求該機關作為,該機關接到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后仍然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復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顯然是不妥的,雖然議機關的。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不作為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行政不作為應該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當然還有被通報批評,行政賠償等責任,對于行政主體承擔的責任還包括修正違法,重作行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一、行政不作為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guī)定,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有11種:1、宣布無效;2、撤銷違法;3、重作行為;4、修正違法;5、履行職責;6、承認錯誤、賠禮道歉;7、恢復名譽、消除影響;8、返還權益;9、恢復原狀;10、行政賠償;11、被通報批評。
二、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包括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等。
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如高谷鎮(zhèn)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fā)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fā)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后,借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fā)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
行政機關的職員,雖然其職權是比較大的,但是若是其并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個高權利的職位也會使得其不僅會被開除,并且其一定一會被要求陳述犯罪理由,對于故意犯罪的情形,也會被要求其支付罰金,通過被判處附加刑的處罰。
綜上所述,對于行政不作為還并沒有明確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要求行政主體應該承擔對應的錯誤的法律責任,更多的是被通報批評,然后進行行政賠償等等,對于行政不作為,都很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對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所以應當賠償。
行政不作為指的是什么意思
行政不作為指的是什么?簡單來說,就是行政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卻未能及時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這種現象往往表現為行政主體未采取必要行動,或在履行職責時明顯拖延。
具體來說,行政不作為包括兩個主要方面。首先,當行政主體具有實施特定行政行為的責任和義務,卻未履行或延遲履行時,便構成不作為。其次,行政主體未明確表達履行具體法定作為義務的意愿,而僅僅停留在口頭或理論上,實質上并未采取行動,這也被視為不作為的一種表現。
行政不作為與過度干預或不當作為形成鮮明對比。過度干預表現為行政機構對公民或企業(yè)的不當干涉,而不當作為則指行政機構在應作為時卻消極怠工。行政不作為對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造成負面影響,可能導致資源浪費、社會矛盾升級等問題。
為避免行政不作為現象,需要加強行政監(jiān)督,提升行政效率,確保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明確職責,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有效履行。同時,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對行政不作為的行為進行嚴格追責,以形成有效震懾,確保行政機構依法行政,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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