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和被告二什么關系
被告一和被告二屬于當事人,屬于共同被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是原告時,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責任大小來劃分的,原告認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權主張獨立的權利,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
以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為標準,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于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確定,司法實踐中,操作規范不一,第三人的確定是一個難點,往往因把握不準第三人確立的標準或因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實踐中經常存在錯列、漏列或亂列第三人的現象,由此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包括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人和被告一被告二的區別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叫做共同被告,在案件中屬于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案件中是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的,或者是第三方的當事人。
被告人享有的辯護權包括哪些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3)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4)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5)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6)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7)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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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的區別
一、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的區別是什么
1、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的區別是:
(1)爭議的訴訟標不同。必要共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第三人與本訴的標的不是共同的;
(2)訴訟地位不同。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3)參訴方式不同。共同被告是因為被訴而加入到訴訟;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二、被告人享有的辯護權包括哪些?
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3、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4、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5、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6、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7、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開庭中休庭中被告人都在哪里等待
看什么形式的開庭,如果涉及刑事案件,被告人要被押解,如果單純的民事案件,被告人可自行選擇地方等待。
如果沒有涉及到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般可以自行選擇等待地點。但不可離開法院太遠,因休庭時間有限制。
休庭是法庭審理程序的暫停,以便庭審人員休息或進行合議或出現其他情況時適用的一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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