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如下:
1、審理方式差異,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由獨任審判或合議庭審理。
2、審理期限不同,前者審限為二到三個月,后者為二十天到一個半月。
3、程序差異,簡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予以簡化,如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證據等可以簡化。
4、簡易程序針對的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5、審理期限:普通程序 公訴案件,1個月,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重大復雜案件經省高批準克延長一個月 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同公訴案件。被告人沒被羈押的,6個月。經法院院長決定可以延長3個月。審限從法院受理之日起計算。
簡易程序20天二審:一般上訴抗訴的案件在1個月內審結,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四類重大復雜案件經省高批準,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訴,抗訴由最高院決定再審為3個月,最多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第二百一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程序為:(1)庭前準備。查閱檢察官移送審查起訴的檔案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2)開庭。審判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者是否已出庭,并宣讀法庭規則。審判員就座后,審判長應當宣布開庭,并將被告傳送到法庭,查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告知有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3)法院調查通過詢問被告或證人以及證據質證來查明案件的事實。(4)法院辯論控訴人和辯護人就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證據是否充分、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了辯論。(5)被告最終聲明,在辯論結束后,被告有權最終聲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轉移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輕罪或者重罪的證據材料。現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依法拘留,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逮捕。
法律客觀: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一般適用《若干意見》審理。對于指控被告人犯數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可以適用《若干意見》審理。不適用的案件: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2.可能判處死刑的;3外國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7.其他不宜適用《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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