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證據規則的三個條件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防止誤認事實或發生其他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為定案根據。一般來說,在刑事訴訟中需要補強的不僅包括被追訴人的供述,而月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特定證據。 補強證據規則的三個必要條件如下: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2、補強證據本身必須具有擔保補強對象真實的能力,設立補強證據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確保特定證據的真實性。 3、補強證據必須具有獨立的來源,即補強證據和補強對象之間不能重疊,例如被告人在審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為其當庭供述的補強證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補強證據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則?
補強 證據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 法規 定,補強證據是指對主證據加強證明,補強證據是為了防止誤認事件,用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度,包括當事人供述, 證人 證言等,補強證據應當具有證明能力,確保事件真實,補強證據應當具有獨立來源,與補強對象不能重疊。 所謂“補強證據”,是指用以增強另一證據證明力的證據。一開始收集到的對證實案情有重要意義的證據,稱為“主證據”,而用以印證該證據真實性的其他證據,就稱之為“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防止誤認事實或發生其他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為定案根據。一般來說,在 刑事訴訟 中需要補強的不僅包括被追訴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特定證據。 補強證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2)補強證據本身必須具有擔保補強對象真實的能力。設立補強證據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確保特定證據的真實性,從而降低誤認風險,如果補強證據沒有證明價值,就不可能支持特定證據的證明力。當然,補強證據的作用僅僅在于擔保特定補強對象的真實性,而非對整個待證事實或案件事實具有補強作用。 (3)補強證據必須具有獨立的來源。補強證據與補強對象之間不能重疊,而必須獨立于補強對象,具有獨立的來源,否則就無法擔保補強對象的真實性。例如,被告人在審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為其當庭供述的補強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一規定,強調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為定罪和處罰的唯一證據,口供必須得到其他證據的補強才具有證明力。由此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口供需要補強的法則。關予證人證言的補強,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9條規定,下列證據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表達存在一定困難,但尚未喪失正確認知、表達能力的被害人、證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陳述、證言和供述; (2)與被告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 死刑 案件證據規定》對此也有類似規定。 綜上所述, 補強證據刑事訴訟法 , 刑法 規定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為定罪或者處罰的唯一證據,應當由其他材料補強才能證明有罪,生理精神有缺陷的證人證言,應當慎重采用,被告人與其有特殊關系的證言應當慎重采用,對于案件主證據薄弱,應當引用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的簡介
如未經宣誓的少年兒童的證據,同案共犯或窩贓犯所提供的證據,要求:證據外,必須有補強證據。其他如偽證,容留婦女賣淫罪和某些破壞交通罪,法律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的證明,其中有一個為補強證據,以增強其證明力。至于某項證是否需要補強證據或某項證據能否作為補強證據,除有明文規定外,由陪審團裁定。中國訴訟法雖沒有明確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必須補強證據,但在實踐中認定案件事實,對作定案根據的證據,要求查對核實、相互印證,孤證不能定案等,都是重視補強證據的一種體現。特別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明顯肯定了其他證據對口供的補強作用。
補強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
補強證據,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據能力,因而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亦稱“佐證”。它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但可用來證明主要證據的可靠性,增強或保證主要證據的證明力,擔保主要證據的真實性。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防止誤認事實或發生其他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為定案根據。補強證據是為了證明一件案件中主要證據的真實性而存在的,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在審理該案件的過程中如果主要證據不足,或主要證據無法證明其真實性,都需要補強證據來進行佐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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