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隨著2012年3月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出臺。該草案對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大修,內容從225條增加到290條,修改和新增內容超過140處。其中最大的修改是將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第二條,這標志著我國部門法首次有了人權規定。此外,修正案草案還新增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的規定,以及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標準。同時,對“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進行了嚴格限制,僅保留了兩種犯罪的嫌疑人被拘留后,如果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家屬。最終,經過審議和多次修改,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2012年3月14日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會上獲得通過。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大改革和進步。從增加人權規定到排除非法證據,再到嚴格限制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修正案草案在保障人權、防止非法取證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通過此次大修,刑訴法更加完善,為我國刑事訴訟活動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此次刑訴法的修正不僅增加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還對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全面的改進和優化。修正案草案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和修改,旨在提高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通過修改決定草案的審議和修改,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法律適用和執行方面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規范。
在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并根據代表提出的審議意見提出了修改意見。這些修改意見涉及委托辯護人、非法證據排除、偵查措施、死刑復核程序、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等方面,旨在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相關法律條款,確保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同時,根據代表的意見,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個別文字修改,以進一步提高法律文本的準確性和可讀性。
綜上所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出臺和通過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大變革和進步。通過增加人權規定、排除非法證據、嚴格限制不通知家屬的規定等措施,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保障人權、防止非法取證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此次大修不僅完善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體系,也為我國刑事訴訟活動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對于推動我國司法改革和建設法治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2012年9月25日,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鄭州舉辦,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刑訴法修改的幾大亮點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了總則。這是憲法有規定以來,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
嚴格限制“關押”不通知
有利于保障訴訟順利進行
背景:老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
新刑訴法:對有礙偵查進行了“雙層”限制:限定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兩種犯罪中;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禁止強迫自證其罪
對遏制刑訊逼供起重要作用
背景: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趙作海案等冤假錯案,吹響了遏制刑訊逼供的“號角”。
新刑訴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取證原則,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為保證訊問過程的合法性,防翻供等,修正案規定了錄音、錄像以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其中,對于可能判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須錄音或者錄像。
強化證人義務保護證人安全
緩解證人出庭率較低的問題
背景:證人出庭率較低。
新刑訴法: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履行出庭作證的法定義務,對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予以一定處罰。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拘留。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檢法機關應采取保護措施。具體措施包括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同時賦予了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請求保護”的權利。
如無新罪“上訴不加刑”
避免一審二審踢皮球
背景: 實踐中存在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形: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有的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要么打電話要么發函,要求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變相加刑。
新刑訴法:對于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原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法院應依法判決或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貪官外逃人財兩空
避免巨額違法財產無法追繳
新刑訴法:“特別程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增加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并設置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
偵查階段律師辯護
偵查程序不再是“針插不進”的私密空間
新刑訴法: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刑事和解防“花錢買刑”
新刑訴法:明確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為了避免花錢贖刑等危險,和解范圍限制在部分危害較輕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強調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同時規定,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監視居住減少羈押
體現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
新刑訴法:將監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并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相關推薦:
公民如何刑事辯護(刑事訴訟中公民代理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修正那(刑事訴訟法修改過幾次)
刑事拘留還判刑嗎(被刑拘一定會被判刑嗎)
刑事訴訟審判模式(刑事訴訟模式)
刑事案罰金與減刑(坐牢交了罰金能減刑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