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名詞解釋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名詞解釋1、民事訴訟
答: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其他人參與民事訴訟時,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合法權益而進行的全部活動,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法
答: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是調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在民事審判和民事訴訟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強制性規范。
3、民事程序法
答: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適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諸多法律組成的法律體系。
4、既判力
答:是指生效民事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
5、合議制度
答: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制度。
6、回避制度
答:是指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本案審理活動的一種法律制度。
7、公開審判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活動,除了合議庭評議外,依法向社會公開的制度。
8、兩審終審制
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才告終結的制度。
9、陪審制度
答: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
10、辨論原則
答: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在法官的主持下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說明自己主張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反駁對方的意見和主張。
11、處分原則
答: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可享有并支配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準則。
12、民事案件的管轄
答: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3、級別管轄
答:就是指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4、特殊地域管轄
答:是指主要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
15、共同管轄
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
16、裁定管轄
答:人民法院通過裁定方式確定訴訟管轄。
17、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制度。
18、指定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夏季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制度。
19、管轄權轉移
是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制度。
20、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答: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
21、原告
答:是指因民事使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22、被告
答:是指原告指稱侵犯其合法權利或者與原告發生權利義務爭執,并且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23、第三人
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由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由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人。
24、共同訴訟
答: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經過人民法院認可和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的訴訟。
2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26、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答:是指雖然對遠高于被告之間爭議的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第三方當事人。
27、代表人訴訟
答: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由其中的數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其他的當事人則不參加訴訟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仍然及于全體的訴訟。
28、法定期間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訴訟期限。
29、指定期間
答: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依職權決定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某種訴訟行為的期限。
30、財產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夠得到順利進行,而對于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強制措施。
31、先予執行
答: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的法律制度。
32、拘傳
答: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33、拘留
人民法院對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34、證據
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
35、舉證時限
答: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證據,逾期不提出證據的,將承擔證據失權的不利后果。
36、質證
答:是指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材料采取詢問、辨認、質疑、說明、辯駁等方式,以在證據的證明力等問題上對法官的內心確信產生影響的一種訴訟活動。
37、證明責任
答: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在無法證明時,要承擔的敗訴責任。
38、起訴
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39、反訴
答: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獨立的反請求。
40、第一審普通程序
答: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適用的基礎性程序,在其他審級的審理中也是廣為適用的。
41、撤訴
原告于起訴后,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不再要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行為。
缺席判決
42、即在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未到庭,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進行調查、審核證據,并且對未到庭的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后,依法做出裁判的訴訟活動。
43、簡易程序
答: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所適用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44、上訴
答: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間,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理的行為。
45、第二審程序
答: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基于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一審未生效裁判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程序。
46、抗訴
答:是人民法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請求。
47、審判監督程序
是依照法定程序,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察看和督促,以保證案件審判質量而適用的一種審判程序。
48、法院調解
答: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權利、義務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48、民事判決
答: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蕪畢時,查明并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
49、裁定
人民法院對民事審判和執行程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所作的權威性的判定。
50、決定
人民法院為了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對民事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殊事項依法作出的權威性的判定。
51、特別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
52、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限令債務人在特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特殊程序。
53、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權利,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54、除權判決
答: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
55、執行措施
答:是指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所采用的方式、方法和手段。
56、執行
答:又叫做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訴訟活動。
57、申請執行
答:是指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因而引起執行程序發生的一種法律制度。
58、涉外民事訴訟
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 民事訴訟是指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各種訴訟活動及其產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法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一切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沖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經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民事訴訟法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它是國家規定處理民事審判程序的法律,是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準則,是法院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的民事權益實行司法保護的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訴訟程序法學,基本解釋原則與民事法學原則相同。民訴法學初期,民訴法的基本概念,理論體系有追隨民法學的傾向,后又逐漸分離,民訴法學欲擺脫民事法學的范疇和理論,建立獨立的概念和體系,以實現訴訟法學的獨立。民法是實體法,而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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