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當庭宣判么
1. 刑案一律公開審理,非所有者都當庭宣判。
2.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
審判結果必須公開宣布。
若在法庭上宣布,應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及公訴方;
如定期宣布,則需在宣布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給各方。
判決書亦須同時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審判流程
刑事案件的審判流程分為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等五個階段。
1、開庭階段要查明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核實身份、宣讀法庭規則、查明被告人身份情況、宣讀案件來源起訴案由、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階段,要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陳述、詢問被告人、出示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階段,由公訴人發言、被告人辯護人辯護,雙方就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辯論;
4、被告人陳述,在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5、評議階段,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判斷是否有罪,罪輕罪重,以及應該判處的刑罰。宣判分為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綜上所述,審判是一種由司法機關針對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司法活動,是國家機關中的司法機關解決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是國家權力的體現,司法機關享有獨立的審判權,這種權利是代表國家行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刑事公開宣判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公開宣判的程序是開庭,由審判長宣布庭審秩序、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以及其他的訴訟人的詳細情況,然后進入法庭調查階段,雙方進入到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作最后的陳述,法院結合法庭審理的實際情況,依法作出判決,整個審理流程一般是兩個月。
一、刑事公開宣判程序是什么?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刑事訴訟一審開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以及評議和宣判。
其實,程序法中對公開宣判的程序沒有什么特別詳細的規定,如果案子是公開宣判的話,那審理的程序就像大家在以上了解到的這樣。至于說公開宣判,即便沒有公開審理,所謂公開宣判的程序,無非就是通過司法機關的官方渠道向社會各界宣布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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