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刑事涉嫌詐騙罪拘留會坐牢嗎
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坐牢。一般刑事拘留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同時只有針對多次作案、結伴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會批準拘留時間延長至三十日。同時在嫌疑人被拘留的三日以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該犯罪分子應該被逮鋪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批準。
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坐牢。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是對刑事拘留條件的規定。符合拘留條件的,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審查批捕,這個時間也屬于拘留時間,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最長37天。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因此,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要判刑嗎?
取保候審要判刑。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第82條刑事涉嫌詐騙罪拘留會坐牢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是對刑事拘留條件的規定。符合拘留條件的,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審查批捕,這個時間也屬于拘留時間,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最長37天。
刑事拘留算不算受過刑事處罰
刑事拘留不屬于刑事處罰,拘留一般指的是檢察院或者公安部門在對其直接負責受理的案件偵查的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或者現行犯采取的一種臨時剝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而刑事處罰則是在違反《刑法》的有關規定,所受到對應的刑法制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主刑和附加刑種類的有關規定,刑事處罰主要包含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主要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
而附加刑主要包括:罰金處罰、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對于不是我國公民的境外人員,可以適用驅逐出境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如何區別?
同樣都是拘留,那么,大家知道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區別嗎?接下來,就聽小編講講吧!
1、法律依據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是治安管理辦法,屬于民事范疇。刑事拘留,屬于刑事責任,當涉及刑事犯罪的時候,被公安機關拘留,就是刑事拘留。
2、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的犯罪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但是擾亂社會治安,會被拘留。
3、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接下來順利的偵查工作,防止造成更多的損失,刑事拘留后,被檢察院批捕以后,就會直接逮捕,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教育完成以后就會釋放。
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不會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
被拘留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被刑事拘留后,就意味著涉嫌刑事犯罪,當事人有可能會被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判刑的,其后果就是承擔刑事責任。刑事拘留后的后果一個是逮捕,一個是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接下來,公安機關開始偵查,之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法院進行審判。當然,如果危害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在偵查階段就可能撤銷案件,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宣判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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