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是刑事還是行政
醉酒駕駛屬于刑事。醉駕涉嫌危險駕駛嘴,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的是刑事責任,所以是刑拘。而酒駕的則是行政拘留,但如果酒駕造成重大事故涉嫌犯罪的,則是有期徒刑。相關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與酒駕區別有哪些
1、我國的相關法律將酒后駕車分為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兩者是根據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來界定的。當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屬于酒駕。而當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100毫升大于或者等于80mg就判定為醉駕了;
2、酒駕屬于違法行為,而醉駕是犯罪行為。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罰款,記12分。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五千元罰款,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是否能免于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是不能免于刑事處罰的,免于刑事處罰的法定情形是:(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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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酒后駕駛機動車承擔刑事責任嗎
這要看具體的情況。
如果酒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達到法律規定的刑事立案標準,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一次酒駕有案底嗎
在我國,酒后駕車分為兩種情況,即飲酒駕車與醉酒駕車。如果是一般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這個不涉嫌犯罪,不會有案底。但如果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醉駕,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則行為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會被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就會有案底。
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以,無論是飲酒后駕車還是醉酒后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都需要對駕駛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都是有案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檢索報告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 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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