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庭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法定開庭程序是:庭前準備,開庭,法庭調查。開庭后15天是不一定能拿到判決書的,因為法律上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對審理的過程有了明確的時限規定,一般簡易的程序,三個月之內是可以審結。
一、刑事案件法庭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流程是:
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等等。
二、是開庭后15天拿判決書嗎?
不一定的。
1.開庭后15天不一定能拿判決書。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二審終審制對判決結果不服怎么辦?
可以進行申訴,或者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1.二審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是進行申訴,申訴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類似申請再審,或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2.《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后15天不一定可以拿到判決書的,還是要看案件情況和審理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簡單的審理案件,三個月之內會審結。如果是普通的程序案件,一般六個月內會審結。
2023年最新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 刑事訴訟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階段。
2. 首先,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按照管轄范圍進行。
3. 公安機關對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
4. 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5. 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確保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2023年最新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1. 立案:偵查機關基于報案、控告、舉報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進行初步調查,如認為存在犯罪事實,則予以立案。
2. 偵查:立案后,偵查機關尋找犯罪人和收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 審查起訴:檢察院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和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及代理人意見,必要時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4. 審判階段: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案件,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5. 執行:刑事執行機關實施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包括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刑事案件申訴應提交的材料:
1. 申訴狀,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理由。
2. 原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以及復查或再審的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 以新證據證明原裁判錯誤為由申訴的,需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
總之,依據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包括管轄、立案、偵查、起訴、審理、執行等。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為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
一、 立案階段:
即是通過被害人控告、公民舉報、公安機關偵查調查、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方式,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涉嫌刑事案件事件進行調查分析的過程,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事件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的,將會依法立案偵查。
二、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三、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五、執行階段
即是在犯罪行為人經過依法審判后,根據最終的審判結果移送執行,接受刑罰的情形。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
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刑事申訴案件辦理流程為:
1、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
2、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3、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五十五條 【指令再審的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百五十六條 【重新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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