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發(fā)回重審是好事還是壞事
二審發(fā)回重審通常是指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上訴至二審法院的判決被認為存在某些問題,二審法院決定將案件退回至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程序。這種情況的發(fā)生對于案件本身及其當事人來說,可以是一個積極的信號。
首先,二審發(fā)回重審表明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可能是因為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違法。這樣的決定有助于確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義,因為它為案件提供了一個重新審查和糾正錯誤的機會。
其次,發(fā)回重審可能意味著案件將得到更公正的審理。例如,一審中可能存在訴訟參與人未充分陳述、證據未充分質證或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款適用不當等情況,重審可以糾正這些不足。
然而,對于當事人來說,二審發(fā)回重審也可能帶來壓力和不確定性,因為案件需要再次經歷審理程序,這可能延長案件解決的時間并增加訴訟成本。
在二審發(fā)回重審的情況下,改判的幾率并不高。這主要是因為二審法院通常會非常慎重地對待發(fā)回重審的決定,只有在確實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或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才會做出這樣的裁定。因此,一旦案件被發(fā)回重審,原一審法院將有機會糾正錯誤并作出更為準確的判決。
需要強調的是,如果發(fā)回重審后的一審法院仍然無法正確審理案件,或者仍然存在程序違法或事實認定不清等問題,當事人還有權繼續(xù)上訴至二審法院,甚至可以向更高級別的法院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二審發(fā)回重審既是司法程序正義的體現,也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它不是單純的好事或壞事,而是為了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準確的審理。
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能判無罪嗎
法律主觀:
如果是重大復雜案件,這個正常,發(fā)回重審就是就適用一審普通審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復雜的批準可延長三個月,還有特殊情況的最高院批準后,無期限;還有,發(fā)回重審后是否一審結束?如果一審結束,上訴的,又是幾個月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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