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申訴有時效限制嗎
(一)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三)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四)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注意,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又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指當事人的申請在短時間內,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審判活動無法進行;
二是指當事人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回避,需要另行更換人員的,可以延期審理。
刑事申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申訴期限是兩年。
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對于刑事訴訟作出的判決不服的,若進行申訴則適用的時效為兩年。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意見,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應當受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期限是兩年,特殊情況可以超過兩年。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刑事申訴的答復期限,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事申訴訴訟程序如下: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申訴是我國公民擁有的一種基本的權利,刑事訴訟申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做出的一些刑事判決不服而提起的申訴。根據相關規定,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特殊兩種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期間,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如仍不符合逮捕條件,檢察院在37日內必須做出逮捕或不逮捕決定,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申訴時效
刑事申訴時效問題,涉及對刑事案件的重新審議。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刑事申訴的時效為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內。這意味著,一旦判決執行完畢,申訴人必須在接下來的2年內提出申訴,否則可能喪失申訴權利。然而,法律也設置了例外情形,當存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時,即使超過了兩年的時效,法院也應當受理申訴:(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法院未予受理;(3)案件性質屬于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這些例外情況旨在維護司法公正,確保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刑事申訴有沒有時效的法律規定
刑事申訴時,法律有明確的時效規定。通常,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申訴人提出的申訴應被受理。超過此期限,但滿足特定條件時,法院仍應受理。這些條件包括: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情況;原審被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訴,但法院未予受理;涉及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未滿足上述任一條件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在刑事申訴時效上,法律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為一般申訴時效。若超過兩年,但存在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情況,或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而法院未受理,或案件性質疑難、復雜、重大,則法院應當受理申訴。反之,若未滿足前述任何條件,法院將拒絕受理申訴。
綜上所述,刑事申訴時效的關鍵在于是否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超過此時間,除非具備特定條件,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申訴。這些條件旨在保護申訴人的權益,同時也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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