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 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行。 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于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 立案決定書 》。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偵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于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 4、偵查終結 對于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 不構成犯罪 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 》《撤銷案件決定書》并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案件起訴書可以給家屬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擴展資料:
人民日報:刑事訴訟應堅持庭審中心原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并強調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這對于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訴訟應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應以庭審為中心。堅持以庭審為中心,既是遵循法治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冤假錯案的有力舉措。
在刑事訴訟中,庭審是指審判人員通過開庭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參加下調查核實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全面聽取意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受到刑事懲罰的訴訟活動。
審判是刑事訴訟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為公開透明的程序,而庭審又是刑事審判的中心環節。因此,刑事訴訟應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應以庭審為中心,這就是庭審中心原則。
庭審中心原則要求以庭審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并據以定罪量刑的中心環節,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推進庭審中心,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樹立庭審中心司法理念。司法人員特別是審判人員應樹立庭審中心理念,充分認識到推進庭審中心是依法治國在刑事審判領域的集中體現。
法庭審理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階段,也是被告人人權保障、訴訟權利行使的主要場合。堅持庭審中心,就是堅持以程序公正保障和促進實體公正,用嚴格執行庭審程序來確保司法機關查明、認定的事實符合客觀真相,確保案件的裁判結果符合法律,經得起時間檢驗。
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刑事庭審證據調查應以直接言詞原則為基本活動準則,而證人出庭作證則是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前提和基礎。
直接原則要求法官在法庭上直接聽取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和控辯雙方辯論,進而形成內心確信。言詞原則要求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以言詞的方式在法庭上質證、辯論、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法官根據庭審展示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和據以定罪量刑的情節,從而在庭審中形成裁判結果。
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制約作用。非法證據排除是發揮庭審程序制約作用、推進庭審中心的重要環節。應將非法證據排除作為庭審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應以法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作為排除非法證據的唯一依據,對控方無法舉證合法性的證據應堅決排除,以審慎公正的法庭審理倒逼行政司法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進行依法、規范、有效的證據收集活動,從而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權利。推進庭審中心依賴于辯護制度的有效實現。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被告人搜集證據等行為只能通過辯護律師來實現。
如果給予辯護人的權利過少、要求過嚴,辯方就很難獲得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就難以在庭審中形成交鋒,庭審功能就無法實現。因此,應注重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為辯護人創造條件,使其充分行使辯護權,提高質證的質量。
構建相對獨立的庭審量刑程序。將量刑活動納入法庭審理并構建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給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量刑情節、種類、幅度、刑罰執行方式、法律適用等進行辯論、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推進庭審實質化的重要體現,也是實現庭審中心的重要步驟。
新刑事訴訟法將獨立量刑程序納入庭審,進一步公開、明確量刑程序和步驟,能夠有效規范法官量刑裁量權。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刑事訴訟應堅持庭審中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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