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法律規定,不服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一般應向原終審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提出;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提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分析:刑事申訴的具體流程如下:第一,需要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是近親屬,對于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申訴二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三,法院或是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案件進行重新審判。訴訟法規定對于下列情形的案件,需要重新審判: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判決、裁定適用法律 確有錯誤的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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