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主要涉及刑事訴訟法中的幾項規定。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受損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必要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根據《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包括: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財物被毀壞的情況。對于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的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法院在判決后,若發現被告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可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如果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法院在量刑時可考慮這一情況。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處置被害人財產導致損失的,法院應依法追繳或責令退賠。無法追繳或退賠的情況,被害人可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在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案件應受理,不符合規定的則裁定駁回起訴。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法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辯論階段,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首先發言,隨后由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答辯。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進行調解或一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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