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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復核意見不服(對復核意見不服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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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復議復核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郭聲琨
2014年9月13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的辦理程序,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確保國家法律正確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是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公安機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法制部門共同做好刑事復議、復核工作。
第五條 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所需經費應當在本級公安業務費中列支;辦理刑事復議、復核事項所需的設備、工作條件,所屬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障。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第七條 刑事復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刑事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核申請。
第八條 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一)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
(二)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四)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九條 申請刑事復議,應當書面申請,但情況緊急或者申請人不便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刑事復核,應當書面申請。
第十條 書面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應當向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提交刑事復議、復核申請書,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
(二)作出決定或者復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
(三)刑事復議、復核請求;
(四)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日期。
刑事復議、復核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刑事復議的,刑事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刑事復議申請記錄,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確認無誤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二條 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決定書、通知書的復印件;
(二)申請刑事復核的還應當提交復議決定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當事人的委托書;
(五)辯護律師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請人自行收集的相關事實、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刑事復議、復核機構開展下列工作時,辦案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一)接受口頭刑事復議申請的;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的;
(三)聽取申請人和相關人員意見的。
刑事復議機構參與審核原決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復議案件的辦案人員。
第三章 受理與審查
第十四條 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收到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一)屬于本機關受理;
(二)申請人具有法定資格;
(三)有明確的刑事復議、復核請求;
(四)屬于刑事復議、復核的范圍;
(五)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六)所附材料齊全。
第十五條 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公安機關提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以內補充相關材料,刑事復議、復核時限自收到申請人的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后,相關人員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收到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后,公安機關應當對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進行審核。檢察機關已經受理控告人對同一事項的控告、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公安機關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檢察機關已經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終止刑事復議、復核程序。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時一并提起國家賠償申請的,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另行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或者終止刑事復議、復核程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三個工作日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對受理的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刑事復議案件,刑事復議機構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是否具有應當回避的法定事由;
(二)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條 對受理的沒收保證金決定的刑事復議、復核案件,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被取保候審人是否違反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二)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是否存在明顯不當;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第二十一條 對受理的保證人不服罰款決定的刑事復議、復核案件,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被取保候審人是否違反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二)保證人是否未履行保證義務;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存在明顯不當;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第二十二條 對受理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復議、復核案件,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為涉嫌犯罪的證據;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體罪名的限制。
辦理過程中發現控告行為之外的其他事實,可能涉嫌犯罪的,應當建議辦案部門進行調查,但調查結果不作為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后,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及時通知辦案部門或者作出刑事復議決定的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作出決定依據的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辦案部門或者作出刑事復議決定的機關應當在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如實提供相關案件材料。
第二十四條 辦理刑事復核案件時,刑事復核機構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有關業務部門的意見,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無法確定案件事實,需要另行調查取證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通知辦案部門或者作出刑事復議決定的機關調查取證。辦案部門或者作出刑事復議決定的機關應當在通知的期限內將調查取證結果反饋給刑事復議、復核機構。
第二十六條 刑事復議、復核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應當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刑事復議、復核機構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應當終止刑事復議、復核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
(一)撤回申請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撤回申請不是出于申請人自愿的;
(三)其他不允許撤回申請的情形。
公安機關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后,申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決 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申請刑事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二十九條 對沒收保證金決定和對保證人罰款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七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刑事復議、復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刑事復議、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案件涉及專業問題,需要有關機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無法找到有關當事人的;
(三)需要等待鑒定意見的;
(四)其他應當中止復議、復核的情形。
中止事由消失后,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及時恢復刑事復議、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維持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的復議、復核決定。
第三十三條 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撤銷、變更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的復議、復核決定。
經刑事復議,公安機關撤銷原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重新作出決定;撤銷原沒收保證金決定、對保證人罰款決定的,應當退還保證金或者罰款;認為沒收保證金數額、罰款數額明顯不當的,應當作出變更原決定的復議決定,但不得提高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數額。
經刑事復核,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刑事復議決定的,作出復議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執行;需要重新作出決定的,應當責令作出復議決定的公安機關依法重新作出決定,重新作出的決定不得與原決定相同,不得提高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數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構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復議和復核

法律分析:1、復議。指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要求,對已作出的決定重新予以考慮,或重新審查處理。2、復核。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在我國指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做再一次的審核。(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的審核程序叫做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不起訴復議復核期限

【法律分析】
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是當事人和公民的訴訟權利之一。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權申請重新復查處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申請復議的范圍較廣,如控告人在司法機關不予立案時可要求復議,對司法機關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對公安局的傷情鑒定意見不服怎么辦

審判長、合議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六)鑒定意見,即:指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提出的書面意見,如法醫鑒定報告、指紋鑒定報告、血跡鑒定報告等。鑒定的結果不是最終結論,仍然要經過司法機關結合全案情況和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查證屬實之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案舞汗市紅衫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洪公鑒(臨)字[2018]62號鑒定書”(以下簡稱“一次輕傷鑒定”)和舞汗市平某法醫司法鑒定所提出“武平某法[2018]臨字第2732號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二次輕傷鑒定”)不能查證屬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上級權威部門認為不能鑒定
2019年3月27日,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何處長回復:聽你介紹的情況,尸體即使不火化,也失去了鑒定窒息是否導致輕傷二級的條件(庭審卷P20)。
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經研究決定:限于鑒定材料,無法就鑒定要求所涉專門性問題出具明確的鑒定意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二)(五)之規定,決定不受理本案委托(庭審卷P21)。
綜上,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和上海市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兩個權威部門認為本案失去鑒定輕傷條件和無法鑒定輕傷。“一次輕傷鑒定”“二次輕傷鑒定”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明知不可鑒定而無根據出具鑒定意見。

二、武公物鑒(法)字[2018]7號鑒定書
2018年3月30日,“武公物鑒(法)字[2018]7號鑒定書”(以下簡稱“死亡鑒定”)死亡原因鑒定意見與故意傷害案不具關聯性,而“死亡鑒定”所附照片是對“死亡鑒定”的附件和記錄說明材料。
(一)武公物鑒(法)字[2018]7號鑒定書不具關聯性
舞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死亡鑒定”結論“陳某系高墜致肝臟,脾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八),應當著重審查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顯然此鑒定與本案定罪故意傷害不具關聯性。
舞汗市紅衫區公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一次輕傷鑒定”是第一次輕傷鑒定,而舞汗市平某法醫司法鑒定所提出“二次輕傷鑒定”是第二次輕傷鑒定,都不是對“死亡鑒定”的重新鑒定。
(二)武公物鑒(法)字[2018]7號鑒定書中所附照片
根據《法醫學尸體解剖標準(公安部)》3.1.5 剖驗中拍照是法醫學尸體解剖有一個完整統一的方法和步驟。對有損傷或病變的器官進行拍照,臟器細目特寫照相。某些損傷拍取原大照片。探針貫通創道進行拍照,都是鑒定的過程、記錄和說明。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死亡鑒定”所附照片(證據卷二P117-148)是“死亡鑒定”的一部分與鑒定書是一個整體。照片是公、檢、法、司及醫學院校系統進行司法解剖的內容、步驟及方法,是鑒定過程的記錄方式。
綜上,所附照片(證據卷二P117-148)是對本次鑒定意見的說明和記錄。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八)取得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六)取得的“鑒定意見”的說明和記錄。更不是另一次鑒定的鑒定檢材。

三、洪公鑒(臨)字[2018]62號鑒定書
2018年4月17日,舞汗市紅衫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陳某、方某,以“死亡鑒定”一份、死者陳某尸體檢驗照片一套為鑒定材料,用文證審核的方式,重復了“死亡鑒定”內容,增加了輕傷二級的結論鑒定結論,出具了“一次輕傷鑒定”;2018年4月20日向徐某某告知。
(一)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一),應當著重審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一),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舞汗市紅衫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機構資格證書(補一卷P14)鑒定業務范圍:法醫類檢驗鑒定、痕跡檢驗鑒定、聲像資料檢驗鑒定。對比其他鑒定機構業務范圍(證據一)其業務范圍不具“法醫臨床”。
總結,舞汗市紅衫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一次輕傷鑒定”非法,“洪公鑒(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臨…)字[2018]62號鑒定書”,“臨”字超出業務范圍非法。
(二)檢材來源、取得、送檢程序非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三),應當著重審查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辯護人庭前會提出對六十四張照片(證據卷二P117-148)非法證據排除,不是對
“死亡鑒定”所附照片的非法排除,即不是對鑒定意見一部分的非法證據排除;而是對“一次輕傷鑒定”送檢材料的非法證據排除,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八)取得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非法證據排除。
本案檢材是什么?假若陳某受傷,檢材是陳某沒有跳樓前活著的身體;不是跳樓后陳某的尸體;更不應當是反映部分尸體情況的尸檢拍照。
(三)文證審核不產生鑒定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五)(六)第八十五條(五)(六) 鑒定程序、過程和方法是著重審查的內容,不符合則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第二十條法醫文證審查主要是對起證據作用的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證審查是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證據審查的方式之一。我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的職責。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
總結,“一次輕傷鑒定”只是“死亡鑒定”的審查意見書,雖然“一次輕傷鑒定”名稱為鑒定書但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六)意義上的“鑒定意見”。
(四)鑒定違反邏輯和因果關系
“一次輕傷鑒定”內容:雙眼眶青紫,雙眼瞼、球結膜均可見少量出血點說明出現窒息征象,推斷出構成輕傷二級。
此因“雙眼眶青紫,雙眼瞼、球結膜均可見少量出血點”不能推斷出彼果“出現窒息征象”。
總結,這是生活經驗,常規邏輯判斷,我們不能讓法醫學和鑒定學弄得高深莫測,違反常識。
(五)鑒定結論非法
同上“一次輕傷鑒定”只是“死亡鑒定”審查意見不是刑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工作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審核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不能公開,不是偵查階段,審查,不產生新的證據。“死亡鑒定”的鑒定意
見,應當審核如何死亡是否死亡的鑒定意見,反而審核出“一次輕傷鑒定”的窒息性二級輕傷的鑒定意見,實在于理不通于法無據。
(六)鑒定意見告知非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是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見《鑒定意見通知書》(訴訟文書卷P15),“死亡鑒定”與“一次輕傷鑒定”兩個結論一次告知;看看本案卷宗其他鑒定意見如何告知就知道誰對誰錯。難道公安機關想蒙混過關嗎?總之,鑒定意見混合告知于法無據,不再贅述。
綜上,“一次輕傷鑒定”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死亡鑒定”記錄照片作為檢材非法,文證審查意見不是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四、武平某法[2018]臨字第2732號鑒定意見書
2018年9月29日,舞汗市平某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劉某某、禇某某,以解放軍總醫院急診病歷1份、“死亡鑒定”一份、死者陳某尸體檢驗照片一套、“一次輕傷鑒定”一份為鑒定材料,用法醫臨床鑒定文證審查方式,重復了“死亡鑒定”“一次輕傷鑒定”內容,重復的出具了“二次輕傷鑒定”。
(一)檢材來源、取得、送檢程序非法
同上,辯護人庭前會提出對六十四張照片(證據卷二P117-148)非法證據排除,不是對“死亡鑒定”所附照片的非法排除,而是對“一次輕傷鑒定”“二次輕傷鑒定”送檢材料的非法證據排除。
(二)文證審查不產生鑒定意見
同上,“死亡鑒定”不能審核出“二次輕傷鑒定”;“一次輕傷鑒定”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定眾多更不能審核出“二次輕傷鑒定”。
“死亡鑒定”死亡鑒定意見不具關聯性,“一次輕傷鑒定”違法眾多,“二次輕傷鑒定”已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三)鑒定違反邏輯和因果關系
“二次輕傷鑒定”重復“一次輕傷鑒定”和“死亡鑒定”內容:雙眼眶青紫,雙眼瞼、球結膜均可見少量出血點說明出現窒息征象,推斷出構成輕傷二級。
同上不具因果關系,不再贅述;同時內容抄襲、重復更不符合客觀、公正、嚴謹
的科學鑒定態度。
(四)鑒定人不出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鑒定結論非法
同理“一次輕傷鑒定”只是“死亡鑒定”審查意見不是刑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二次輕傷鑒定”也是根據審核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不產生新的證據。

綜上所述,“死亡鑒定”與本案故意傷害定罪量刑沒有關聯性;“一次輕傷鑒定”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死亡鑒定”記錄拍照相片不能作為鑒定檢材,文證審核不能出具鑒定意見,不產生新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二次輕傷鑒定”同樣檢材非法,不能出具意見,不產生新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據此,為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維護被告人的徐某某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謹慎參考,并科學適用辯護人對三份鑒定意見提出的辯護意見。
此致
舞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律 師:
2019年11月20日
附:
鑒定機構范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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