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申訴書怎么書寫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月日
附:原審書復印件份
二、對刑事案件申訴人應了解和注意有關事項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提出申訴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六)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七)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八)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九)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后,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法律活動在進行的時候,必須是規范的以及正式的應存在出現刑事案件申訴書的時候,需要注意格式的規范性,申訴本身就是屬于一種救濟的途徑,一般是在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服能夠進行的,因此在申請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有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申訴書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刑事申訴書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文書名稱“刑事申訴書”。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人為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申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申訴的,申訴人仍列當事人,另起一段寫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清況,并注明其與申訴人的關系。
3、申訴事由。在規定的格式中填上相應的內容。
(二)請求事項
即申訴人申訴的目的,應寫得明確具體,例如,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不希望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請求事項應寫:“請依法對本案提審,作出公正合法判決。”如果申訴人認為自己無罪,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的,請求事項寫為:“請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宣告申訴人無罪。” (三)事實與理由 包括案件事實和申訴理由兩部分?!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圍繞這四個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以及裁判的結果。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有關規定,對原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以求實現請求事項。
(四)尾部
寫明申訴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即分行寫明“此致’'"xx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檢察院”。附項寫明“附:原審刑事判決(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訴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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