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法院還要做筆錄嗎
案件到法院還要做筆錄。
法院辦理案件的程序如下:
1、訴訟階段,準備好訴訟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書寫訴訟狀,如實把事情的經過用書面形式表述;
2、受理階段,法院會對述求進行查驗,符合受理標準的,依照法律規定程序,法院決定對此立案;
3、審理前準備階段,法院會給被告發放傳票,傳喚被告,這期間可以互相拿出相關證據,期間雙方可以調解;
4、開庭階段,法院正式受理,進行對此事的調查,雙方的辯論,以及評議到最后的宣判。
證據的法定種類如下:
1、書證,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視聽資料,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鑒定人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起訴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舉證,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下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法院庭審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1、準備開庭: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后陳述。
3、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制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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