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二、刑事簡易程序有哪些特點?
刑事簡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不適用。
(二)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四)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至于簡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法院、檢察院或當事人所決定的。
(五)審判組織簡便??梢詫嵭歇毴沃?。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簡易程序一般是針對于案件比較清楚,同時爭議不大的才可以適用;在適用簡易程序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 來進行辦理,而且簡易程序也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看案件是否符合,這樣在提起公訴時也才能申請。
簡易程序判緩刑的機會不大。一方面,簡易程序針對的是案件偵查難度較低、判決期限較短、判決結果較輕的案件。這類案件通常被認為是犯罪情節較輕,因此判決較輕的可能性較大,判緩刑的機會相對不大。另一方面,判緩刑是指在一定條件下,被判處刑罰但不立即執行,而是推遲執行一段時間,進行改造、教育等。這通常需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悔罪表現等因素。若犯罪情節嚴重、刑期較長,或者悔罪表現不夠明顯,或犯罪對社會影響較大,判緩刑的機會則更小。犯罪行為本身不被鼓勵和贊同,應保持法律意識和規范,避免觸法。若不幸觸犯法律,應積極認罪悔罪,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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