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傳喚的
刑事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到案的措施。適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知方式可前往市、縣指定地點或住所。傳喚需出示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證明文件。現場發現的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口頭傳喚,但須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時長原則上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4小時。禁止以連續傳喚、拘傳方式變相拘禁。在傳喚過程中,應確保嫌疑人享有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權利。
刑事傳喚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一項重要環節,旨在有效通知犯罪嫌疑人參與刑事調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的對象是無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嫌疑人。傳喚方式包括前往指定地點或住所,且在傳喚時必須出示法律證明文件。對于現場發現的嫌疑人,執法者需出示工作證件進行口頭傳喚,并在隨后的訊問筆錄中詳細記錄。法律對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有限制,一般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至24小時。重要的是,連續傳喚、拘傳不得用于變相拘禁嫌疑人。在執行傳喚的過程中,確保嫌疑人享有基本的飲食和休息權利,是法律賦予的重要保護。
刑事傳喚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一項關鍵步驟,旨在確保有效通知犯罪嫌疑人參與刑事調查。依據法律規定,傳喚對象限定為無需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傳喚方式包括指定地點或住所,并需出示法律證明文件。現場發現的嫌疑人可進行口頭傳喚,但必須記錄在案。傳喚、拘傳時長有明確規定,一般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4小時。重要的是,禁止以連續傳喚、拘傳方式變相拘禁嫌疑人。在執行傳喚過程中,確保嫌疑人享有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權利,是法律的重要保障。
訴訟被傳喚是否是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刑事傳喚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規定,對人的人身自由并沒有進行限制,并不是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傳喚是不是已經立案了
刑事傳喚不一定是已經立案。
傳喚是司法機關調查案件時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到案的措施。對于不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通過傳喚訊問。這不代表已立案,而是為了解案情。如果發現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會采取正式的傳喚證或拘傳證強制傳喚。電話通知或派出所通知去問話通常無法律強制效力,不配合一般不會有直接后果。傳喚與網上追捕逃犯不同,后者是對有充分證據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批程序后進行的網上追捕行為。
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性特點:
1、立案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在接到報案或發現犯罪線索后,對是否存在犯罪事實進行初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2、偵查階段:立案后,偵查機關進行深入調查,搜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并可采取強制措施;
3、審查起訴階段:偵查結束后,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4、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及其刑罰;
5、執行階段:對法院判決的刑罰進行執行,包括罰金、監禁等。
綜上所述,刑事傳喚是司法機關在調查階段用以通知訴訟當事人到案的一種措施,它并不意味著案件已經立案,而是為了調查和澄清案情;在沒有足夠證據逮捕或拘留時,可以采用傳喚訊問,而非正式立案,且這種傳喚通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與網上追捕有證據的逃犯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刑事傳喚屬于刑事立案了嗎
刑事傳喚不一定就是立案,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利對于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詢問,但是在傳喚的時候,相關部門必須要出具證明文件。傳喚的證明文件一般就是傳喚證,如果接到司法部門的傳喚證以后拒絕配合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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