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刑罰的種類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不管是單處主刑或附加刑還是并處主刑和附加刑,均屬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實際上是兩種情形: 被法院判刑的,不管是判主刑,還是附加刑,或者是緩期執行,都算是被判刑。 被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追究刑事責任是指通過偵查、起訴、審判活動,追究行為人因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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