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羈押最長期限是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6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
1.5個月+1個月+1個月+3個月=6.5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
刑事八十二條拘留羈押要多久
刑事第八十二條規定了拘留和羈押的期限。
根據不同情況,拘留和羈押的期限可以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期限:
1、拘留:拘留是指警方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拘留的最長期限一般為三十日,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三個月;
2、羈押:羈押是指在刑事審判階段,對被告人采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羈押的最長期限為七個月。然而,如果案件復雜或特殊情況下,可以經批準延長至一年。
拘留是指警方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拘留流程:
1、報案:當有犯罪行為發生或被發現時,受害人或其他人可以向警方報案;
2、初步調查:警方會接受報案后展開初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涉及的人員;
3、嫌疑人審訊:如果初步調查確認了嫌疑人,警方可能會傳喚嫌疑人到警察局進行審訊。在審訊過程中,警方會詢問嫌疑人有關案件的情況;
4、拘留決定:基于初步調查和審訊的結果,警方會根據法律和證據來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決定通常需要經過主管檢察官或法院的批準;
5、拘留執行:一旦拘留決定生效,警方會將嫌疑人帶到警察局或拘留中心。嫌疑人將被限制在特定的拘留設施內,不得離開;
6、拘留期限和權利保障: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的期限在不同司法體系和國家之間有所不同。在拘留期間,嫌疑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保障,如接觸律師、知悉被控罪名等。
綜上所述,對于現行犯以及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予以先行拘留。具體的拘留期限,需要根據案件的復雜情況來確定,但是最高的期限不得超過37日。這里所說的復雜案件,主要是指:流竄作案的案件、多次作案的案件以及結伙作案的案件。行為人被處以刑事拘留之后,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進行逮捕。被逮捕的行為人,之后需要接受刑事審判。法院作出判決之后,才能夠確定行為人需要服刑多久。具體的刑期需要根據行為人的罪名,以及犯罪情節來確定。因此,拘留多久以及判刑多久的問題,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羈押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羈押期限的規定有: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具體如下:
1、刑事拘留不得超過37天;
2、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4、其他羈押期限。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此外,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超期羈押是指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所謂羈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對于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拘留、逮捕、逮捕后偵查和審判期間的羈押,都屬于超期羈押。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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