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強制措施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類型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與逮捕,僅對尚未定罪的被告使用。
該等措施通過短期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以防礙刑事訴訟過程,確保其公正開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有哪些類型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等五項內容。
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偵查、起訴及審判過程的有序開展,由刑事司法機構以授權形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自由加以適當限制。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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