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民間借貸其實它并不屬于一個刑事糾紛,它的本質就是一個欠錢不還的民事糾紛的行為,因此不會有屬于刑事力量的一個責任介入。但是前提是所借或者對方所借的金額不過量,如果你借貸了巨額款項但是自身卻沒有償還這筆金額的一個能力又或者欠債方根本沒有打算去償還這筆錢的話,欠債方任然會因為所欠的這筆巨款而構成詐騙罪。其次,當借出錢款的那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欠錢方償還所欠的款項,當然這必須是在借出錢款的那一方手中握有對方向他借錢的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并不會判處欠錢的那一方坐牢或者是其他的處罰,而是會要求欠錢的那一方歸還所欠金額給借出錢款的那一方。當然這個是有前提,前提就是欠錢的那一方當事人被法院有能力償還并且愿意償還所欠金額給借出錢款的那一方。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欠錢那一方的當事人有能力償還其所欠金額給借出錢款的那一方,但是欠錢那一方的當事人拒不償還金額,與此同時當事人對于法院的裁定也不理不睬,這個時候會被認為是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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