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陬^裁定的,記入筆錄。
擴展資料特有原則
1、平等原則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2、同等、對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利,并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
各類案件之間、相同種類的具體案件之間千差萬別,因此判決書不能拘泥習慣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應在規范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所謂創新,指的是適應案件變化的特點,為強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而在文書制作方法上所做的變革。創新并不是對技術規范或印制規范的改變,也無現成的公式可以遵循。當前司法判決的常見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對具體案件特點的考量,對千差萬別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傳統的寫作方法,使得本應無可非議的“查明”、“依據”、“裁決”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給當事人或公眾留下了法院判決不講理的印象。產生這種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決制作方法割裂了具體案件的裁決文書中各構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系,具體表現為引述證據的缺失、認定事實的突兀、說理的貧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結論的武斷、援用法律的隨意等。這種缺乏創新性的司法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裁決的權威性,也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見的創新體例是:
1、在當事人訴辯稱之前,簡要敘述爭議事項;
2、在闡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之后,列明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擬證明的事實;
3、詳細記載法院質證及認證的經過;
4、在充分質證認證的基礎上,以居中的語言陳述查明的案件事實;
5、通過分段遞進式的論理,得出裁決結果。此種文書格式一改判決書的慣常模式,改革創新的韻味濃厚,使司法判決的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輔相成、有機聯系形成了統一整體,使司法判決真正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
法律分析:“證據瑕疵補正方式如下:1、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后認可。2、修正錯誤。3、重新實施偵查行為并重新制作筆錄。4、作出合理解釋或說明。證據出現瑕疵后,法院會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當事人的認可,重新實施偵查并重新制作筆錄,并給瑕疵證據以及最新證據做出相關說明和合理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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