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因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與犯罪和刑罰有緊密聯系,一個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隨之就產生了法律上的責任,即因觸犯刑法而應當承擔的責任,司法機關有權依照法律對其進行追究,刑事訴訟即由此開始。另一方面,一個人因犯罪而負有刑事責任,隨之就產生如何適用刑罰的問題,刑事責任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事責任有以下幾方面的屬性:
第一、法定性。在現代法制社會中,一個人是否犯罪,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同時,對于觸犯法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如何對其進行追究,使其受到應得的處罰,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任何人、任何組織不能隨意確定他人有罪并予以追究。
第二、嚴厲性。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相對于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而言,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其承擔方式主要是通過剝奪犯罪人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等刑罰來實現的。并且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像民事責任,在大量民事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可以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刑事責任是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人進行追究,除自訴案件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不允許與被害人進行調解的。
第三、專屬性。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擔,即罪責自負。不能由其他人替代犯罪人接受刑罰或為犯罪人分擔一部分刑罰,也不得株連犯罪人的親屬或配偶,是誰的責任,就由誰承擔,有多大的責任,就應當判處相適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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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是指個人或單位因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如下:
1、主刑
(1)管制,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允許其在社會中生活和勞動。
(2)拘役,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3)有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4)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
(5)死刑,最嚴厲的刑罰,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
2、附加刑
(1)罰金,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2)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
(3)沒收財產,沒收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
(4)驅逐出境,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
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
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或單位。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時,其年齡、精神狀態等因素會影響其刑事責任的承擔。單位作為犯罪主體時,其內部的決策機制、組織結構等也會影響其刑事責任的認定。
2、犯罪的主觀方面
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可以是故意或過失。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主體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犯罪則表明犯罪主體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3、犯罪的客觀方面
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的犯罪行為具有不同的客觀表現,如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欺騙他人行為,販毒罪中的販賣毒品行為等。這些客觀行為是認定犯罪的重要依據。
4、犯罪客體
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不同,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而犯罪客體則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刑事責任的具體影響如下:
1、個人影響
(1)刑罰處罰,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這些刑罰將直接影響個人的自由和生命。
(2)社會信譽損害,犯罪記錄會降低個人的社會信譽,影響其在社會中的地位和形象。
(3)就業限制,犯罪記錄可能導致個人在就業市場上受到限制,特別是對于公務員、國防軍工等職業。
(4)升學影響,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個人的升學機會,尤其是在一些對背景有嚴格要求的學校和專業。
(5)婚配影響,在婚配過程中,犯罪記錄可能會成為對方考慮的因素,從而影響個人的婚姻選擇。
2、對后代的影響
政審影響,個人的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子女的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方面的政審,如果政審不合格,可能會影響子女的就業機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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