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適用于法定免除刑事處罰條件的情況包括:
(一)犯罪情節極其輕微、社會危害性極小且并不被視為犯罪者;
(二)針對已經超過法律追訴時效期的犯罪行為;
(三)根據國家特赦令獲準免去刑罰負擔者;
(四)依據我國《刑法》告知才能夠進行處理的罪行,在未得到告發或被告知者請求撤銷告發的前提下;
(五)涉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然死亡的情況;
以及(六)符合其他嚴格法律條款并可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情況。
免予刑事處罰的9種情形
免予刑事處罰的9種情形: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免予刑事處罰是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構成犯罪為前提,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概括性條件的隨法選擇。法律規定應當免除刑罰的,必須判決免除刑罰。
依法被免于了刑事處罰的人,按照有關規定就應該立即釋放,此時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雖然免于處罰,但還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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