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考什么
司法考試主要考查以下內容: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這部分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憲法基本理論、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等。
二、法理學
法理學部分主要涉及法的概念、法的特征、法的要素、法的淵源和分類、法律體系、效力范圍、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等基礎理論知識。
三、憲法
憲法部分包括憲法的基本理論、國家的基本制度(包括經濟制度和行政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等。
四、民法
民法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等內容。
五、刑法
刑法部分涉及犯罪論和刑罰論兩大領域,具體包括犯罪構成、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形態、刑罰及其種類、刑罰裁量、刑罰執行和刑罰消滅等內容。
六、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內容。
七、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部分涵蓋民事訴訟的程序、證據、執行、涉外民事訴訟等方面的內容。
八、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部分涉及刑事訴訟的程序、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執行等內容。
九、商法
商法部分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破產法、保險法、證券法、票據法、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等。
十、經濟法
經濟法部分涉及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等。
十一、國際法
國際法部分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商事仲裁等。
十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部分涉及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以及我國的司法制度等。
十三、論述題
論述題通常要求考生結合所學法律知識,對某一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闡述自己的觀點。
關于行政法的核心論文
只要是關于行政法核心的都行。行政法的核心與理論模式
作者:羅豪才
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對這個問題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論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論模式。
一、傳統行政法學以行政權為核心夠建理論體系
傳統的行政法學都是以行政權為核心來構建理論體系。戰前的大陸法系國家如德、日以及舊中國等,他們的行政法學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權。這集中表現在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架構上結構方面。傳統行政法學的結構主要由有三部分內容構成:一是行政組織法。行政組織、行政機關、行政主體,這三個概念的含義存在差別,運行機能也不盡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與行政權有關,都是作為行政權的載體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為法,都是有關行政權運作的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的法律。三是行政救濟法。行政機關要為其權力的行使承擔責任,給受損害的公民提供賠償。總的說來,在歷史上大陸行政法系國家強調以行政法為工具來保障行政權有效地行使,強調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
英美傳統行政法理論體系,主要也是三個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審查三部分內容構成。這三個部分內容體現的中心原則,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委任立法是通過立法權對行政權進行制約,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權,司法審查是司法權對行政權進行制約。可以看出,這種理論體系還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來構建,強調控權,不重視相對方應有的地位位置。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行政法學界也有過關于行政法性質、功能的爭論,提出了控權、保權以及既要控權又要保權的三種理論觀點。由于當時行政法學還處于起步階段,又急于回應社會實踐的需求,便大量地從日本和我國臺灣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則甚至理論框架。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為制定行政訴訟法作理論準備,我國行政法學階曾圍繞行政法與行政權的關系、行政法的性質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等問題,展開一場關于行政法要“控權”、“保權”還是“既要保權又要控權”的爭論。我國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這場學術爭論未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因此爭論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與這一階段理論爭論有密切的關聯。
自80年代后期以來,隨著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與實施,我國行政法學界對實踐的發展作了比較深入的總結。人們逐步認識到,雖然以行政權為核心構建行政訴訟制度,、強調維護和監督行政權,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從整個行政法制、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來看,其視角比較狹窄,思路比較短淺,形而上學的片面性比較突出,認識到以行政權為核心來構建理論體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難以揭示行政法內在質的規定性和發展的預期,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事實上,二戰后,特別是自80年代以來,無論是日本、美國還是歐洲,其行政法理論也不完全拘泥于傳統的理論,也在不斷探討2。這些都促使我們重新考慮行政法的核心問題。
二、以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為核心重構行政法的理論體系
當前,理論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問題達成了一定的共識,即我們認為,應以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為核心來重構行政法的理論體系。以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系作為行政法的核心,應該說在當前的理論界爭議并不大,共識程度比較高。行政權不是一個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關的概念結成一定關系,才有其實質意義。在行政法上,行政權與公民權是一對相互關聯的范疇。行政法學歸根到底也是權利義務之學。但是即便承認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種理論模式。對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相互關系的認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價值取向、目標的差別,會形成不同的理論模式。
第一種理論認為行政主體和公民的關系是一種“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張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強調維護行政特權。以這樣的原則來構建的行政法理論體系,我們稱之為“管理理論”。第二種理論強調控制行政權、保護公民權利,主張通過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審查來控制行政權,認為只有行政權受到嚴格控制,公民權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點是突出監督行政的關系。,我們稱之為“控權理論”。第一種理論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如蘇聯等,第二種理論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應該說,近幾十年來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國家的行政法學已有長足的進步,無論在體系、方法、原則、規范,還是行政法的適用范圍等方面都有所創新,值得我們高度重視并加以借鑒,但也應當看到,他們的行政法理論模式沒有根本性的改變。
第三種就是我們所倡導的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我們認為,行政法關系的各方主體都是能動的,擴張的,又有兩重性。雙方既對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發展的根本原因。行政法對雙方主體既要加以制約,又要加以激勵。當然在中國現有的法治條件下,我們應該重點強調制約行政權。行政主體應維護和增進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特別要通過互動的參與機制,形成和諧、合作的行政關系格局。我們的理論框架正是建立在此基礎上。因此,以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為核心來構建行政法理論體系,至少有三種模式。這些模式在價值取向、目標、規范體系、制度體系的設定,以及行政法治原則的適用范圍和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別3。
三、行政法平衡理論的創見與價值
在行政法學的研究中,是否還存在別的研究視角?是否還有別的研究范式,或者別的理論模式?回答是肯定的。行政法現象紛繁復雜,并在發展之中,人們的認識不斷深化,行政法的研究方案也呈現多樣化,理論模式決不會是單一的。何種理論模式更具合理性,有待時間的考驗。
但是,我們認為,行政法的平衡理論作為一種理論模式,主要有自己的有如下獨特的創見和價值特點:
(一)平衡理論為建立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良性互動構筑重要平臺提供理論支持。
要構筑行政主體與相對方行政領域十分廣泛,具體關系多種多樣,非常復雜。但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強制性行政行為的范圍將日益縮小,而以協商、引導等方式實施的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為將大量增加。激勵性規則的引進,將極大地改善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良性互動的關系。平衡理論認為,要構筑行政主體與相對方良性互動的平臺,必須保證行政法關系主體之間平等的法律地位。從我國憲法上看,這個問題早已明確。但仍有不少人認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公法”,“主體地位不平等是行政法的本質特征”。我們認為,主體地位平等是現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標志,就我國當前轉型的社會形態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對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為獨立的主體;其次,要調整行政主體的職能,改革行政權力的運作方式;第三,要加強社會組織建設,增強其公共治理能力;第四,要盡量發揮其他國家機關的制約作用,保證行政機關和相對方的權利義務處于動態平衡平等。
(二)平衡理論為調整行政法權利(權力)結構機制的構建提供理論指導。
在行政法實踐中,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行政主體和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總是處于不斷變化之中,作為最優化的平衡狀態是相對的,不平衡狀態則是絕對的。平衡理論不僅在行政法學研究方法和理論體系上有所創新,同時非常注重對行政法制度的研究。主張構建調整權利結構的機制,明確評價權利結構平衡與失衡狀態的標準,并通過相應的手段對影響權利結構平衡的各種因素進行有效的調整,以維護和實現相對平衡的狀態。
平衡理論認為,有效的機制是發展和維持一種良好行政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如果沒有良好的機制調整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結構,一個完美的制度設計是無法在運作中發揮現實作用。因此,行政法學不但要對制度本身進行研究,還要研究相應的機制,通過機制的有效運作,實現公民權利和行政權力的平衡。
在行政法機制的構建上,應當特別注重對激勵機制的研究。建立激勵機制是現代行政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這是由現代市場經濟、現代行政以及民主政治的發展趨勢所決定的。而這些機制的構建與權力的配置、行政程序的設置以及司法審查的范圍和標準有著密切的聯系。
(三)平衡理論揭示了行政法特有的不對等關系。
平衡理論首次揭示行政法關系的本質特征,認為行政法關系中的每一個具體關系都是不對等的。一般情況下,在實體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形成行政機關為優勢主體、相對方為弱勢主體的不對等關系;在程序法律關系和司法審查關系中,則形成另一種反向的不對等關系。4不對等關系是行政法關系不同于私法領域的其他法律關系的最重要特征。在行政法關系中,一定的不對等關系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等于所有的不對等關系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也不等于不同性質的不對等關系必然形成平衡的行政法關系。
平衡理論對行政法中不對等關系的揭示,有助于行政法在權利義務配置的合理化方面取得的突破。我們在研究特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關系的形成過程的同時,要研究正向不對等關系的必要性、行政指導和行政合同等非強制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不等關系的特征和行政程序、司法審查中的反向不對等關系等等相關問題。
另外,我們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不對等程度的區別,具體法律關系的不對等與行政法關系平衡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其與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制度構建之間關系。把不對等關系問題的研究與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和司法審查的具體制度安排相結合,改善公民權利和行政權力的結構。
(四)平衡理論揭示了行政程序的性質。
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構對于建立和維持公民權利和行政權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對行政程序性質的研究和探索至關重要。傳統行政法理論認為,行政程序規范對于行政機關而言既可以是權利性規范也可以是義務性規范。不同的學派持不同的主張,集中體現了不同的程序性價值取向。這種觀念阻礙了行政程序理論的發展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設。平平衡理論第一次把行政程序界定為行政行為的時間和空間的表現形式,并根據雙方的情勢,認為把行政程序法應重點制約行政主體的行為,應為其設定更多的規范界定為義務性規范。,但不同的行政行為其適用的程序的性質應有所不同,行政相對方亦應遵守必要的義務性規范。是對行政程序理論的重要變革。
平衡理論認為,義務性的行政程序規范,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義務性規范,行政程序其制度的設計應當充分考慮行政行為對相對方權利的影響程度。但行政程序不應是越復雜越好,越嚴格越好,而是要根據行政行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對于嚴重影響相對方權利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等,應當設置嚴格的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行為,防止行政權力濫用;對于不會嚴重影響或者不會直接影響相對方權利的行政行為,如行政指導行為、行政合同行為、行政建議行為等,應當設置相對寬松的行政程序,要給行政機關積極行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留有余地。
(五)平衡理論有利于行政法方法的創新和引進。
促使行政主體和相對方進行良性互動、進而調整權利結構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平衡理論主張運用各種有效方法實現權利義務的均衡化。這有利于方法論的創新和引進。除了傳統的歷史、比較、邏輯等方法外,平衡理論更多地運用博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行政法的制度、機制和規范。
在某種程度上講,行政立法是一個通過博奕的方法使行政主體和相對各方達成共識或達成一定的共識,并通過一定的程序上升為法律和政策的過程;行政管理是行政機關和相對方在既有的規則(法律規范和行政政策)的框架內的博奕過程。平衡理論為引進博奕方法研究行政法問題提供理論上的可能,而博奕方法有助于分析和解決行政機關和相向對方的動態矛盾,為制度的設計和機制的構建提供實證依據。博奕方法的引進,有利于促進作為博奕規則的法律規范和行政政策公平、公開,并有利于優質的行政對策的產生和行政管理質量的提高,對于揭示行政法的價值取向也有重要意義。
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司法審查案件中有著充分的體現,利益平衡已經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司法方法。平衡范疇不僅體現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的狀態,同時也體現一種方法。在司法過程中,利益衡量是法官審視行政法主體之間博弈是否符合原則和規則的重要方法,同時,利益衡量也是在司法解釋和司法裁判的過程中促使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法。這種方法正在司法審查的各個領域受到重視并得到不斷運用。
(六)平衡理論揭示了行政法的功能。
關于行政法的功能問題,理論界歷來爭議很大。我們可以換一個思路,從平面思維轉換到立體思維,可以認識到行政法應當為行政主體和相對方良性互動的構建一個平臺。在這個平臺上,首先,行政法為行政機關和相對方提供一定的程序和機制,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主張。5這種利益主張表達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體現為一個政治過程,但更多的應當體現為一個行政過程,這就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平、公開和公正。其次,行政法還應當為行政機關和相對方合理的利益主張的實現提供渠道和保障。其三就是這是一個權利補救的問題,即當相對方的合理利益主張無法通過相應的制度和機制獲得實現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候,提供應當有一個后續的制度和機制作為權利補救的保證。此外第三,行政法不但應當具有為行政法主體利益主張得到代表并得以實現的功能,還應當具有保護行政法主體利益以外的權利的主張和實現協調發展的功能。行政法的功能不應當簡單的界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保護公民權利,我們需要通過對行政過程的研究,揭示現代行政法的最高真正功能,并為行政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盡管平衡理論提出了自己的創見,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但目前還存在一些有待于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問題。今后,我們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行政相對方行為、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市場機制與政府機制的關系等問題的研究。平衡理論是一種開放式的理論,自身也正在不斷的完善。理論模式的變化,會引起行政法概念、原則、制度等方面的變化,也會引起行政法的價值取向和目標的變化。因此,我們必須深入研究,整體把握。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必須理論聯系實際,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不斷開拓進取。
例如:注意行政法權利(力)結構的研究,主張現階段要強調提升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合理定位行政職能,調整行政權力,綜合利用相關因素,逐步實現權利(力)結構動態平衡、實現利益均衡、實現行政法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主張整合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調整規范體系,形成統一、有機、協調的行政法律制度;強調制約與激勵并重、實體與程序并重的行政法機制;主張行政程序重點制約“硬性行政行為”,對“軟性行政行為”,則重績效,只要求其符合一般程序原則;主張保障行政相對方權利的行使,促進其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營造一種合而不同、和諧的行政法制環境;注意研究行政法制方法,提倡在某些決策過程中,通過各方反復博弈,形成廣泛共識,并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堅持行政法治原則支配整個行政過程,政府機制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實現行政法權利(力)結構的均衡化;等等。
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行政法平衡理論的不是我一個人,而是一個不斷擴大的群體,并已歷時十余年。本書作者是參與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的重要一員,為行政法平衡理論研究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本書以兩個對立的理論模式為切入點,對行政法的基礎理論作了系統的、歷史的、比較的研究,對行政與法律的基本理論作了深入的闡釋,對中國的行政法理論狀態提出不少建設性批評觀點,反映了一部分平衡理論研究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創見。本書作者作為一名法官,對基礎理論的實踐運用價值問題有較為深入的觀察和分析,有獨到的見解。因此,本書對于推動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機制,落實依法治國的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注釋:
1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2 可參見:(英)CarolHarlow, RichardRawlings,在《Law andAdministration》(《法律與行政》)一書中關于行政法的“紅燈理論”和“綠燈理論”的論述;[日]和田英夫在《現代行政法》一書中關于“對以公共權力為中心的行政法體系一直在傳統的行政法中占主導地位,現在人們對此提出了疑問和批評,不斷主張建立新的方法”(第12頁)的論述,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
3 關于行政法的三種理論模式,即“管理理論”、“控權理論”和平衡理論產生的時代背景、歷史過程以及它們之間的相異之處,我曾在一些論著中論及,也有其他同志的相關論著可以參考。可參見羅豪才主編:《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4 參見羅豪才、袁曙宏:《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石》,《中國法學》1993年第1期。 羅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和“平衡理論”范疇》,《中國法學》1996年第4期。
5 美國學者理查德·B·斯圖爾特認為,“歷史上,行政法的根本前提始終是限制政府權利以保護私人自治權”,然而,由于積極行政的出現,公民的參與,“私人行為和政府活動截然兩分的領域已經融合在一起”。這個設想就不再是一個適當的模式了,外部對政府控制的原則已“無濟于事了”。他更認為,“一個日益增長的趨勢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權,而是代之以提供一個政治過程,從而確保在行政程序中廣大受影響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見(美)理查德·B·斯圖爾特著,沈巋譯:《美國行政法的重構》,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96-197頁。
行政復議可以調解嗎
問題一:行政復議是否適用于調解? 定性問題不能調解,
不過,涉及到賠償或補償金額的問題,可以調解處理,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問題二: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和解嗎?麻煩告訴我 l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問題三:為什么行政復議不適用調解 行政復議不適用調解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就法律規定方面來說,《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根據行政法的基本理論,不適用調解原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同樣有效。不適用調解原則曾被視為一項獨立的復議原則,列于原《行政復議條例》第8條,但《行政復議法》對此條原則卻沒有明確規定。雖然《行政復議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行政復議法》未授予復議機關調解的職權,就意味著復議機關只能按《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有限的幾種復議決定,不能進行調解,也不能以調解結案。
二、就相關行政理論來說:
首先,行政機關擁有行政管理權力,同時這也是一種義務,不能隨意放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依法作出的,本質上是一種執法行為,不能進行調解。
其次,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方面作出某些讓步,只能就行政行為是否符合事實,適用法律是否得當作出裁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復議都不適用調解。。《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因此,賠償復議也應當可以適用調解。這主要是因為:行政賠償復議的核心是解決行政賠償問題,而不涉及行政權力的行使。而申請人的賠償請求權本身又具有可處分性,可以轉讓、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不損害他人的權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問題四:行政復議適用調解嗎?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問題五:行政復議不可以調解,那行政訴訟可以調解嗎 我國調解制度分為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刑事調解,民事調解基本不限定范圍,刑事調解只適用于自訴案件,行政調解只適用于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所以準確來說,不能一概認定行政訴訟可以調解,或者不可以調解,只有屬于行政職權管轄范圍內的民事訴訟糾紛才可調解,比如說和行政機關簽訂的買賣類的合同,如果訴諸法院,是可以調解,因為這實質上是主體之間的私糾,只不過其中一個民事主體是行政機關。而設計公權性質判定是不允許調解的。
問題六:行政復議案件能不能調解 行政復議案件沒有調解。復議的是針對行政機關已經做出過的事項
問題七:在哪些情形下,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對應的法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機關刑事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條文解讀]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中調解制度的規定。 調解作為解決社會沖突的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并作為一種制度文化深深影響著民眾的社會價值觀,但一般認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不適用調解,理由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具體體現,行政權力是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無論是否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爭議,都無權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處分手中的權力,只能按照國家的意志依法行事。這樣就使得復議機關處理因行使行政權力引起的爭議失去了可以進行調解的基礎。但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分為兩種:一種是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一種是自由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法律對行為使用條件有明確而詳細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自由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則是指法律對行政行為只是規定了一種行為原則或者行為幅度,行政主體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表現為以下幾種:一是對行為方式的裁量。二是關于幅度和種類的裁量,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處罰的范圍內自由選擇,包括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三是對性質認定的裁量,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性質或者對被管理事項性質的認定有裁量權。四是對情節輕重的裁量,如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較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前所述,行政復議機關不得進行調解,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這類行為時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不能與行政復議申請人通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而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即自由裁量的具體行為則不同,行政機關在作出這類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復議機關的調解,在法律規定的行為原則和行為幅度內與行政復議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且在行政復議實踐中調解也被大量地運用于處理行政爭議的過程中,并且對化解矛盾、平息紛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行政復議中的調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原則。在行政復議中,只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自愿接受調解時,行政復議機關才能夠進行調解。調解自愿原則包括是否接受調解自愿,是否接受調解結果自愿。強調這一原則是因為:被申請人和申請人之間本來就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如果不強調調解自愿的原則,被申請人就可能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迫申請人接受調解,從而無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行政復議中強調調解自愿原則較之民事審判中的自愿調解原則更為必要。第二,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行政復議機關進行調解必須堅持合法的原則,不僅調解結果要合法,調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調解只適用于下列兩種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問題八:行政復議的和解與調解的區別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行政調解的性質:中國行政機關的職能主要體現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兩大職能上,行政調解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執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方式。它不僅可以調解公民之間的糾紛,還可以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這是它不同于人民調解的一個重要特點。中國行政機關調解處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而通過調解的許多糾紛,大量的是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很少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可以說,行政調解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為調整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起了重要作用。
行政調解與法院調解相比,同人民調解一樣,屬于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均是在自愿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一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行政復議調解是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辦案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依法就有關行政爭議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合意、解決行政爭議所進行的活動。行政復議調解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復議調解只能發生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復議調解是復議機關審理權的拓展而不是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權的延伸,只有在審查過程中復議當事人的協商行為完全處于復議機關的主持和監管之下,才能確保復議機關對行政爭議裁判權的正確行使,防止發生雙方惡意串通或行政機關單方施壓等違法行為。
(二)行政復議調解的主體只能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外的復議當事人。復議機關做為化解矛盾、解決爭議的中立方,不代表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只有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自愿、明確提出協商解決的意思表示,行政復議調解方能成立。
(三)行政復議調解應針對行政爭議標的進行。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爭議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調解作為復議機關審理權的延續必須也只能是針對這一行為進行。
(四)行政復議調解目的是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糾紛。行政復議調解作為復議機關審理案件的一種手段,其最終目的是解決爭議、化解矛盾,這一點與民事調解并無本質區別。行政復議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方能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問題九:申請行政復議后還能和解嗎? 申請行政復議,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般條件1,申請者符合行政復議法,2的資格要求,有明確的被告。 3,有復議和事實提出具體要求。 4,屬于審查范圍,接受復議機關管轄。 5,法律,其他的條件和規則。
兩個時間條件1,在正常情況下,有效性,一般為60天,2,特殊規定的老化。
三,在條件的形式,申請人應當提交復議復議申請的書面申請。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內容簡介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5版)》是由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指定的高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之一。該教材深入細致地探討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基礎理論和知識點,涵蓋了廣泛的內容。
首先,它詳細闡述了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歷史發展,包括行政法的原則與變遷。接著,教材剖析了行政主體的理論,如行政主體的職責、職權和管理方式,以及行政相對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行政行為的理論部分,研究了行政行為的性質、特征及其構成要件,以及不同類別行政行為的操作流程。此外,教材還著重講解了行政救濟的理論,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性質、功能,以及它們的受案范圍、管轄、程序和裁判標準。
行政賠償的理論也是重要組成部分,書中討論了行政賠償的責任構成、歸責原則、賠償范圍、方式、標準和程序等細節。在理論構建上,教材以我國行政法治實踐和行政法學說為基石,同時借鑒了國際上的研究成果,通過批判和吸收,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框架。
總的來說,《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5版)》是一本全面、系統地講解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權威教材,旨在為法學教育提供堅實的基礎。
擴展資料
書 名: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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