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退還的法律規定
退還保證金的法律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保釋金在中國被稱作保證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怎么交
依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明文之規定,實施取保候審措施時,須按照要求將相應的保證金足額存入由執行機關所指定的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之內。在此過程中,負責決定保證金具體數額的相關機構,會在充分考量保證各類訴訟活動能得以順利開展所需金額、被申請取保候審人員的潛在社會危害性程度、案情的嚴重性、情節的惡劣性、當事人可能承擔刑罰的大小及他們的財務狀況等多方面因素后,最終確定出適當的保證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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