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由誰來批準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來批準的。刑事拘留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盡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2、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4、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5、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并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證是哪個部門批準
刑事拘留由檢察院批準,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1、刑事拘留后的法定羈押期限一般為三到七天,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逮捕后的羈押期限則沒有限制,可以一直羈押到案件審理完畢;2、刑事拘留可以由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做出決定。逮捕則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決定不服的措施
1、刑事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而屬于刑事,我國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3、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
4、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
5、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后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緊急情況下,對于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拘留要法制科批準嗎
拘留要法制科批準嗎一、拘留要法制科批準嗎
1、拘留要法制科批準。派出所是辦案單位,而法制科是審核單位。如果是刑事案件,派出所將相關材料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審核,審核后回送派出所,由派出所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或者審查起訴,而不是法制科直接送案卷到檢察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二、刑事拘留多久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需要檢察院批準嗎
拘留不需要檢察院批準。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該措施不需要檢察院的批準;但若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被拘留人逮捕,則必須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四日。執行逮捕時,公安機關需出具提請批準逮捕書,并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在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應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留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對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進行拘留的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了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拘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于拘留作為一種刑罰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有所規定;
4、相關的司法解釋和實務操作規范,對拘留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不需要檢察院批準,但若需要逮捕則必須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公安機關在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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