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引誘能否認定犯罪未遂
特情引誘是構成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根據此規定,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征,一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時符合這三個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職業禁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特情引誘是否構成犯罪未遂?
特情引誘是構成犯罪未遂的,因為犯罪既遂和未遂,他的判斷標準是犯罪行為是否已經得逞,而在特勤引誘的狀況之下,犯罪行為是不可能得逞,所以將會構成犯罪的位置,對于為邪教犯罪嫌疑人量刑標準時可以按照進行的情況來進行一個從輕或者是減輕的處罰。
一、特情引誘是否構成犯罪未遂?
特情引誘是構成犯罪未遂的,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根據此規定,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征,一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同時符合這三個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于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二、如何判斷犯罪分子準備著手犯罪?
1、實行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者接近犯罪對象。例如,攜刀埋伏路邊伺機行搶的搶劫犯,如果在行為出現之前即被抓獲的,不能認為搶劫已經著手,仍應屬犯罪預備的行為。
2、實行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否則,即使已經接觸或者接近犯罪對象,也不能認為是犯罪著手。例如,尾隨行為,對犯罪客體只是一種間接的潛在威脅,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對象的安全。其行為完全符合犯罪預備行為的本質和要求。只有再往前發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對象,造成了實際的威脅,才能視為行為人實行犯罪的著手。
3、實行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發生。有些犯罪實行的行為雖然還沒有直接接觸犯罪對象,但只要這種行為能夠對犯罪的客體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應認為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例如,行為人只要把毒品放在被害人要吃的食物里,就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
現在社會在處理一些案件過程當中存在著特情引誘,在這種行為之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結果是無法實現的,也就是即使著手同事的犯罪行為也實施了,但是沒有辦法使犯罪的意圖得逞,這個時候就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的犯罪未遂,要從輕處罰。
特情人員被捉了怎么辦
一、特情人員被捉了怎么辦 你好,《刑法》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間諜也是有法律保障的。 特別是有外交身份掩護的間諜,享有外交豁免權,不受駐在國正式逮捕。即使在從事間諜活動的過程中被抓,也只能在簡短訊問之后釋放,否則駐在國就違反了《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但如果證據確鑿的話,駐在國可以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限期48小時之內離境。 而且并不是所有駐外間諜的身份都是對駐在國保密的。 一般一個國家駐在使領館里的間諜中至少要有一人是要將其身份向駐在國公開的,這種的叫DeclaredIntelligenceOfficer,即公開申報過的情報官員,可以理解為有合法身份的間諜。 一是方便友好國家之間進行情報交流和合作,比如普京在前蘇聯駐東德德累斯頓總領館工作期間就是向東德國家安全部公開了他的克格勃特工的身份的: (普京作為克格勃駐德累斯頓情報站的代表出席東德國家安全部德累斯頓分部的慶祝活動) 二是即使是在敵對國家,也需要有一個對接人來代表本國情報機關與駐在國情報機關和反間諜機關對接。比如本國間諜在駐在國被抓了,駐在國總得知道在使領館找誰來對接吧? 如果抓獲了沒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間諜,一般是按如下方式處理: 一、與外國協商,用外國間諜換回被押在外國監獄里的本國間諜和外國線人; 二、走正常法律程序,通過檢方起訴和法院審判,將其投入監獄; 三、如果間諜的罪行不嚴重的,也可能判處虛刑,比如驅逐出境; 四、間諜罪行嚴重,而對方國家又不承認這名間諜是他們的人并且不采取交換間諜等手段營救的,也可能會判處死刑,比如蘇聯間諜佐爾格; 五、將敵方間諜作為活化石來保存,用向全世界公示這名間諜的存在來揭露對方,比如朝鮮間諜金賢姬; 六、不經法院審判,直接秘密處決,比如007的原型人物、英國秘密情報局(MI6)的編制外特工人員西德尼·賴利; 七、不通報對方國家的使領館,而是將外國間諜長期秘密關押并進行審訊,榨取他所知道的全部機密。至于將其知道的所有機密全榨干之后,則視其合作情況和”貢獻“大小來決定如何發落。 當然,還有一種比較奇葩的情況: 間諜被抓獲后完全變節,甚至主動配合敵方,從而得到優待,甚至成為了敵方情報機關的編制內特工,或者以顧問的身份為敵方情報機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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