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流程
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流程一、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流程有哪些
1、檢察院辦案刑事申訴案件有以下的流程:
(1)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承辦人員不得參與;
(2)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
(3)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后,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并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
(4)檢察院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后三個月內辦結。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申訴的特點有哪些
刑事申訴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申訴的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刑事申訴的客體,必須是人民法院審結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從實體上終結案件程序的不起訴的決定;
3、刑事申訴的理由,訴權人提出申訴必須認為申訴的客體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
4、受理申訴的機關,是依法享有管轄權的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5、提出申訴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檢察院控訴申訴檢察處負責刑事申訴
公訴機關受理以下四類刑事申訴:1. 對公訴機關撤銷起訴決定的異議,2. 對拒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表示不滿的申訴,3. 對撤案決定否定的申訴,4. 對已是執行轉賬狀態并且仍在執行的刑事裁判提出的申訴,或者是被害方對同等情況下的司法裁決表示反對而提起的申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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