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后發回重審,如果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可能會加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此做了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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